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规定针对协议离婚所制定“离婚冷静期”,但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也并非新鲜事物,域外已经适用多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由此可见,民法典和《意见》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均旨在发挥挽救婚姻危机的功能,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因此,应当合理运用离婚冷静期,以构建和善的家事审判机制。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衔接。
一是“离婚冷静期”下打破“第一次判不离”的“惯例”。当前,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而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时,法院通常判决不准离婚,这已形成“第一次判不离”的惯例。但是,若双方当事人经过了协议或诉讼的离婚冷静期,说明其对离婚的后果具有了理性、深刻的认识,如果仍然依照“第一次判不离”的惯例判决,这必然出现“强扭的瓜不甜”的后果,徒增双方的困扰。因此,在无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加快离婚的进程。
二是严格适用离婚的二次诉讼时限。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将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从六个月增加为一年。从立法的目的而言,让当事人在“第一次判不离”后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冷静,或者尝试继续共同生活,以实现减少离婚率的初衷。从结果导向可以看出,当前六个月的二次起诉间隔,确有部分当事人再未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的请求,产生了正向的效应,避免了冲动离婚。因此,当事人在未经过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的冷静期过程,在“第一次判不离”的惯例下,应当严格适用“一年以后起诉”的期间,实现“婚姻冷静期”从条文走向司法实践的过程。
三是建立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审理发现,大部分诉讼离婚的夫妻,在离婚前已经处于分居的状态,因感情隔阂互相之间缺乏交流,在审理中也只是基于有限的时间陈述案情,对于夫妻之间情感阐述较少。“离婚冷静期”也只是从面上延长了离婚的时限,但如果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离婚初衷,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对婚姻进行挽救。因此,需要充分利用“离婚冷静期”的空当,做好心理干预。与司法的刚性审判有别,心理干预更能找准双方的感情症结所在,进而缝补双方的嫌隙。近几年,不少法院建立或引进了“心理咨询室”,可以利用这一良好基础,组织咨询师对“离婚冷静期”的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以便更好地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推进审判调解工作。
四是开展详尽的家事情况调查。法官为查明案情,会在开庭时对双方的家事情况展开询问,但此类询问较为简单、粗略,不能在较短时间就双方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了解。法院可成立“家事调查员”队伍,选拔生活阅历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人员,在诉讼的“离婚冷静期”中入户对当事人进行家事调查,深入了解当事人家庭的人员、工作、收入,父母的赡养、居住情况,子女的成长、教育、抚养、心理等状况,出具家事调查表,以便为诉讼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