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民商事审判机制的创新
2009-03-06 16:37: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志惠
【摘要】 从国内外的许多国家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情况看,单纯依赖单一的诉讼纠纷解决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化的经济发展需求,而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深化阶段,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明显,体制改革的各种潜在矛盾不断暴露出来,诉讼与纠纷增加的幅度明显加大,而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也对纠纷与争议的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正义,本文试图探索并建立诉讼内外的多元化解纠纷新机制,以满足多元化的诉讼主体对公平效率在不同层次的需求。
【关键词】 民商事审判 特点 创新
一、目前民商事审判新特点
1、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范围空前扩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在案件的数量、性质、类型、特征等方面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从民商事的受案情况看,体现得尤为明显:传统型矛盾如婚姻家庭、邻里、房宅基地和生产经营等纠纷占民商事案件比例有所下降,而财产法律关系领域中的股东派生诉讼、网络侵权、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法律关系领域的人格权、身份权诉讼纠纷呈不断地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单位内部纠纷也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另外,同一法律关系引发的竞合性纠纷也日益突出,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2、当事人滥诉偏好以及舆论的消极导向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典型时期,社会纠纷案件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法律规则与程序不断修正、完善,诉讼由此成为解决纷争的基本途径,诉讼的增加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不要断深入,法治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诉讼观念的不断增强,加之新型社会矛盾的不断涌现,人们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也走向了另一个误区,即把诉讼当做解决纷争、维护自身权利的唯一途径,而忽略了诉讼的成本以及诉讼的局限性。此外,部分舆论媒体对为一点小事动辄就进入诉讼程序处理的不正确引导,在对当事人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褒扬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诉讼成本的合理性,把合理地拒绝诉讼的人贬斥为权利意识淡薄,是当事人看不到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局限性以及低成本的非诉解决纠纷的可行性,从而使当事人走进滥诉的误区。
3、审判效率与诉讼调解的之间的平衡点难以把握
由于部分法官诉讼调解意识淡薄,对一些案件的调解力度不够,或是调解程序流于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审查不够细致,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或者调解协议违法,使得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不利,调解协议反悔、不履行的现象明显,然后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反而降低了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由于有的案件具有复杂性,虽然一般情况下,调解结案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但是由于审限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法院也很难给当事人充足的时间提出调解方案,很难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反而使诉讼成本增加。
二、创新民商事审判机制的探索
法院部门应该在调研的基础之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把司法理论与基层法院办案的实践经验进行有机的衔接,重新整合审判资源,探索出一条以诉讼程序为核心,融合法律释明、调解等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审判新模式,实行诉调对接 ,逐渐构建起化解民商事纠纷的长效机制。
1、推行特邀调解员制度。
建立法院附设ADR制度,由基层单位组织推荐人选,司法行政机关考察审核,法院履行聘任手续,首批聘任了31名特邀调解员,大部分来自乡镇司法所、村(居)委会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同时,根据特邀调解员的职业、社会威望等不同特点,将日常受理的民事案件分为婚姻家庭类、土地承包类等九大类,并结合地域位置,有针对性地选择特邀调解员,邀请他们协助法官一起参与案件调解。另外,在一定条件下,依据法院的委托,也可以独立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的调解优势,而后,又陆续选聘一批特邀调解员,目前特邀调解员总数达到51名,而且人员构成结构更加合理。2006年以来,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的案件数为286件,占同期民商事受案总数的5%,调解成功数为151件,调解成功率高达50%。
针对现阶段有关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医疗事故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民事纠纷不断增加,此类案件处理难度也日益加大。根据民事纠纷这一特点,在去年聘任34名人民特邀调解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县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城市管理局和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等单位增聘了17名人民特邀调解员,邀请他们参与相关案件调解,参与热点民事纠纷的处理,有效地缓解了审判工作的压力。
2、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以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依托,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聘用一名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员,在调解工作室驻点上班。另外还特邀两名兼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地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工作。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门设置调解室,精心布置,突破传统审判庭模式,调解室采用圆桌会议的形式,强调和谐氛围。墙壁上悬挂“以和为贵”、“让三分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等铜牌或书法条幅,努力营造和字氛围。
3、构建联席会议制度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的对接机制。
以人民法庭为平台,完善诉讼调解联动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即定期邀请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县司法局等单位部门,定期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共享信息资源,掌握社会矛盾动态,共同参与矛盾纠纷的处理,把纠纷处理的关口转移至诉前,同时,在各乡镇党委、政府以及村委会的协助下,建立、充实和完善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形成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村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乡镇司法所为重点的“三位”一体、覆盖全县的调解网络。另外,从民事审判庭的人民法庭选派13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全县各乡镇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与各乡镇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正常的工作联系,定期到各自负责的乡镇与基层民调组织、人民调解员沟通交流,就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个案指导,实现了社会行政资源与法院审判工作,以及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进一步加大对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联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采取“三员联动”方式,通过召开座谈会、旁听庭审、参与案件调解等方式,不断强化其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政策法律水平,为做好“诉讼机制创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小结
在构建多元化解纷争的新机制中,法院担负着重要而艰巨的使命,在内部通过审判保障诉讼外调解机制的充分发挥,在外部以调解为核心,健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实行审判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办公室、特邀调解员驻点调解制度有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实现诉讼内外解决纠纷机制的资源共享,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寻求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
通过诉调对接,创新民商事审判机制的新机制,把化解纠纷的关口前移至诉前,充分发挥调解功能,逐步分流潜在的、未进入诉讼的纠纷,促成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不但法院调解人员化解纠纷能力得到提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功能也得到有效发挥,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负面影响,对推动和谐司法的进程,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商事审判 特点 创新
一、目前民商事审判新特点
1、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范围空前扩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在案件的数量、性质、类型、特征等方面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从民商事的受案情况看,体现得尤为明显:传统型矛盾如婚姻家庭、邻里、房宅基地和生产经营等纠纷占民商事案件比例有所下降,而财产法律关系领域中的股东派生诉讼、网络侵权、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法律关系领域的人格权、身份权诉讼纠纷呈不断地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单位内部纠纷也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另外,同一法律关系引发的竞合性纠纷也日益突出,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2、当事人滥诉偏好以及舆论的消极导向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典型时期,社会纠纷案件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法律规则与程序不断修正、完善,诉讼由此成为解决纷争的基本途径,诉讼的增加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不要断深入,法治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诉讼观念的不断增强,加之新型社会矛盾的不断涌现,人们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也走向了另一个误区,即把诉讼当做解决纷争、维护自身权利的唯一途径,而忽略了诉讼的成本以及诉讼的局限性。此外,部分舆论媒体对为一点小事动辄就进入诉讼程序处理的不正确引导,在对当事人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褒扬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诉讼成本的合理性,把合理地拒绝诉讼的人贬斥为权利意识淡薄,是当事人看不到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局限性以及低成本的非诉解决纠纷的可行性,从而使当事人走进滥诉的误区。
3、审判效率与诉讼调解的之间的平衡点难以把握
由于部分法官诉讼调解意识淡薄,对一些案件的调解力度不够,或是调解程序流于形式,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审查不够细致,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或者调解协议违法,使得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不利,调解协议反悔、不履行的现象明显,然后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反而降低了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由于有的案件具有复杂性,虽然一般情况下,调解结案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但是由于审限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法院也很难给当事人充足的时间提出调解方案,很难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反而使诉讼成本增加。
二、创新民商事审判机制的探索
法院部门应该在调研的基础之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把司法理论与基层法院办案的实践经验进行有机的衔接,重新整合审判资源,探索出一条以诉讼程序为核心,融合法律释明、调解等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审判新模式,实行诉调对接 ,逐渐构建起化解民商事纠纷的长效机制。
1、推行特邀调解员制度。
建立法院附设ADR制度,由基层单位组织推荐人选,司法行政机关考察审核,法院履行聘任手续,首批聘任了31名特邀调解员,大部分来自乡镇司法所、村(居)委会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同时,根据特邀调解员的职业、社会威望等不同特点,将日常受理的民事案件分为婚姻家庭类、土地承包类等九大类,并结合地域位置,有针对性地选择特邀调解员,邀请他们协助法官一起参与案件调解。另外,在一定条件下,依据法院的委托,也可以独立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的调解优势,而后,又陆续选聘一批特邀调解员,目前特邀调解员总数达到51名,而且人员构成结构更加合理。2006年以来,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的案件数为286件,占同期民商事受案总数的5%,调解成功数为151件,调解成功率高达50%。
针对现阶段有关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医疗事故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民事纠纷不断增加,此类案件处理难度也日益加大。根据民事纠纷这一特点,在去年聘任34名人民特邀调解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县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城市管理局和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等单位增聘了17名人民特邀调解员,邀请他们参与相关案件调解,参与热点民事纠纷的处理,有效地缓解了审判工作的压力。
2、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以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依托,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聘用一名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员,在调解工作室驻点上班。另外还特邀两名兼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地邀请他们参与调解工作。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门设置调解室,精心布置,突破传统审判庭模式,调解室采用圆桌会议的形式,强调和谐氛围。墙壁上悬挂“以和为贵”、“让三分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等铜牌或书法条幅,努力营造和字氛围。
3、构建联席会议制度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的对接机制。
以人民法庭为平台,完善诉讼调解联动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即定期邀请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县司法局等单位部门,定期通报调解工作情况,共享信息资源,掌握社会矛盾动态,共同参与矛盾纠纷的处理,把纠纷处理的关口转移至诉前,同时,在各乡镇党委、政府以及村委会的协助下,建立、充实和完善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形成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村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乡镇司法所为重点的“三位”一体、覆盖全县的调解网络。另外,从民事审判庭的人民法庭选派13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全县各乡镇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与各乡镇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正常的工作联系,定期到各自负责的乡镇与基层民调组织、人民调解员沟通交流,就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个案指导,实现了社会行政资源与法院审判工作,以及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进一步加大对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和人民联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采取“三员联动”方式,通过召开座谈会、旁听庭审、参与案件调解等方式,不断强化其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提高他们的调解技能和政策法律水平,为做好“诉讼机制创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小结
在构建多元化解纷争的新机制中,法院担负着重要而艰巨的使命,在内部通过审判保障诉讼外调解机制的充分发挥,在外部以调解为核心,健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实行审判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办公室、特邀调解员驻点调解制度有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实现诉讼内外解决纠纷机制的资源共享,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寻求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
通过诉调对接,创新民商事审判机制的新机制,把化解纠纷的关口前移至诉前,充分发挥调解功能,逐步分流潜在的、未进入诉讼的纠纷,促成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不但法院调解人员化解纠纷能力得到提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功能也得到有效发挥,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负面影响,对推动和谐司法的进程,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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