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管、家长不会管、学校不敢管的现状,既不利于罪错“熊孩子”的行为矫正,也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更不利于民众安全感的提升。
10月17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很多未成年作恶者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但是,一些“小恶魔”由于年龄较小,不满16周岁,或者不满14周岁,以至于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其逃脱法律制裁。这种“一放了之”的办法显然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根据现行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当于低龄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无论其如何嚣张跋扈,也体验不到无视规则、肆意作恶的任何后果,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如此,只会让未成年作恶者更加有恃无恐,难以管教。
据报道,“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释放,没有丝毫的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辽宁大连不满14岁的蔡某将10岁女孩连捅7刀杀害,直接抛尸小区,甚至还在QQ群里向同学直播勘验现场过程,毫无悔意。
法律不能管、家长不会管、学校不敢管的现状,既不利于罪错“熊孩子”的行为矫正,也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更不利于民众安全感的提升。据报道,一些地方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后,由于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继续在原学校就读,进而引发学生家长的联合抵制。
因而,不能“一放了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的做法,体现了有关部门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小恶魔”的决心。特别是,如果能够让那些犯下极端恶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小恶魔”承担刑事责任,无疑可以安抚被害人,抚慰世道人心,提高公众安全感。
当然,对于低龄犯罪未成年人,虽然不能“一放了之”,但“一关了之”未必也是好办法。除了极端恶性犯罪外,针对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不妨将其送入工读学校实施专门矫治,让其接受行为矫正、心理干预和适当惩戒,不再到处闯祸。否则,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味入刑,不仅无助于犯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反而可能引发“交叉感染”,让其染上更多坏毛病。
也即,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就是用刑法手段惩治“小恶魔”,同时做好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用工读学校矫治“熊孩子”。做到教育、保护、惩戒的有机结合,协调配合。既不放纵极端作恶者,又不抛弃知错能改者。这样才是真正地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对被害人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