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全面归纳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10个路径与方法,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21条具体措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提出的这些路径、方法和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归纳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10个路径与方法,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21条具体措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提出的这些路径、方法和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当前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出现的“同案不同判”(或称为“类案不同判”,下同)现象成为新时代影响司法公信的重要因素。“类案不同判”是表面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这已经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也可以说是一个“顽症”。《意见》的出台目的就在于要尽最大努力消除“类案不同判”现象,表达了人民法院在解决“类案不同判”这一影响司法公正问题方面的决心和毅力。
如何看待“类案不同判”这一现象,多年来在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看法。20多年前,笔者在匿名评审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征文时,就看到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同案同判是制造一种司法神话》;20年后,有学者以相近的题目撰写文章发表,对“同案同判”提出质疑。还有,笔者不时听到有人说,只要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就会知道,不可能有同样的案件。笔者仔细分析过这些文章和说法,他们所说的“同案”,是指的完全相同或者一模一样。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衡量,确实很难找出“同案”来;而他们所理解的“同判”,也是指的完全相同或者一模一样的判决。并且,他们还以古希腊哲学命题“世界上没有两片树叶是相同的”,以及“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作为理论论据。按照这样的理由和论据,似乎要找出“同案”并实行“同判”,确实不可能。但是,笔者认为,以上这些理由和论据是对“同案同判”的曲解。这是用一种绝对主义的观念来理解“同案”和“同判”。法律人所说的“同案”以及所理解的“同判”,不是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人所说的“同案”是指在案件的主要事实上最相类似、最相接近,而“同判”是指在案件性质的认定上,以及裁决结果上的最相接近。在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过程中,笔者曾在多个场合针对质疑“同案同判”者提出一个反问:如果要否认“同案同判”,那长达千年之久的有悠久历史的西方判例法将不复存在,这可能吗?西方判例法的核心理念是“遵行先例”,所谓“先例”,即先前的判例,先前的判例即与后案相近的同案;而“遵行先例”即同判。西方的判例法正是建立在“遵行先例”(即“同案”和“同判”)基础上发展起来而经久不衰的。所以,要想否认“同案同判”,是不那么容易的。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有利于统一法学界和司法界尤其是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官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加深对于“类案不同判”弊害的认识,提高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类案同判”对于司法公正重大意义的价值认知。
以解决“类案不同判”这样一个难啃的“硬骨头”和“顽症”为突破口,笔者认为是真正抓住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害和“牛鼻子”。“类案不同判”是表面现象,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到的审判结果,而背后的本质是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如果“类案不同判”的现象频繁出现,会严重地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确信,并进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中国(大陆)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的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所谓统一的法律体系意味着法律标准的统一,而统一的法制体系意味着法律实施机制(其中就包含了司法运行机制)的统一,这样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要求保持高度的法制统一,而司法统一是法制统一的非常重要的体现和特征。司法统一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类案同判”,即同样的案件得到同样的判决,不同的案件得到不同的判决,这恰是古希腊哲学中关于公正、平等理念中“同样情况同样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在司法中最具体的和最好的体现。如果同样的案件得不到同样的处理和裁决,要么是适用的法律标准不统一,要么是司法运行机制出了问题,直接影响到法制统一。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之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很难接受这样的审判结果,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进而会丧失对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类案同判”对于当事人来讲,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权利需求;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法治要求。我们应该在这样一个基点上,来认识《意见》的意义,在司法中坚守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尽最大努力消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实现“类案同判”司法统一的目标,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信心,提升司法在全社会的公信力。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