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维护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十分必要且重要。草案充分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在法律适用范围、处理敏感信息限制、“告知——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方面亮点颇多。
刘修文委员表示,现实生活中,随意收集、非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严重侵扰人民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生产秩序。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借鉴了国际有益经验,框架较为合理,内容较为完备。
敏感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和滥用,将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较大损害。为此,草案设专节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严格的限制。王东明副委员长表示,法律还应进一步科学、全面界定敏感个人信息,如明确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登记信息、个人征信信息是不是敏感信息。
刘玉亭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途径,比如实践中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向谁举报、如何举报,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不少委员认为,应扩大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尤其是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行为,并加强本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郑功成委员说,希望能够通过处理一批典型的滥用或强迫收集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达到牟利及其他不良目的的案例,以案说法,引导人们的行为。
尹中卿委员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要与已经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相配套,使数据保护的法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以便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有序流动,促进个人信息依法有效利用。
王超英委员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同时也要结合自己的国情,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现实,保证立法能够有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