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权是社会走向和谐重要标志
2005-04-25 16:15:27
  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完成专家建议稿,并于日前启动立法程序。其中有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个人私生活秘密不受侵犯等内容,对媒体应如何行使报道权也有相关规定。应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权保护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的标志。

  作为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隐私权可被看作是最古老的人权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的生活愈益复杂化,个人所需要保护的隐私也越来越多。不过,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还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也明显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做法时有出现。一些学校在宿舍、教学楼安装监控设备、甚至有学生因被监控设备拍到接吻而被勒令退学,这些现象都说明在我们的社会中隐私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时可以因为管理的方便或管理者本身的道德喜好而被弃如敝屣。

  对隐私权的保护,事涉个人尊严。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在内的私人生活,是一个人生命中值得珍惜的一部分,也是一旦与别人“分享”就失去价值的人生的宝贵财富。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生命中最珍视的财富、伤害了人之为人最重要的独特性和被别人尊重的条件。同时,每一个人都有他虽与公共利益无涉、却也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人类社会是由不完美的个体组成的,但却需要对美好生活的想像。把每个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缺陷公示出来、满足其他人的偷窥欲会在事实上鼓励这种缺陷。这与我们文明、进步的社会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不仅如此,了解了一个人的隐私,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让一个人生活在恐惧中。当日记、私生活都可以被当做罪证来指控某一个人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很危险了。越是现代社会,人要想保持有质量的自由生活,就越是需要人和人之间适当的距离,以及对公民隐私的制度性或习俗性的保护。在英国,即使是公开询问一个人的宗教观点,也会被认为是不礼貌的行为。因为这个领域是人类最容易产生冲突的地方。远离这个领域、不进行过多的争吵和辩论,而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

  人类对隐私权的认识和主张随文明的进步而不断扩展。把人类的隐私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上世纪60年代,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将隐私权分为四个部分:与私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

  这成为后来对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从那时起,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国家的重要义务。我国目前把对隐私权的保护用专项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是符合国际惯例和人权进步的社会潮流的。

  在法律、制度、社会习惯的层面保护不与公众利益相冲突的个人隐私权,正是一个社会走向文明与和谐的标志。(原载:新京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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