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白旸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等12项罪名,46起犯罪事实、6起违法事实。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旸成年后无正当职业,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因其团伙骨干成员均在左手虎口处纹有“蝎子”样式文身,故被称为“蝎子帮”“毒蝎帮”。2006年8月7日,白旸、张璐磊等25人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被尧都区法院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白旸刑满释放,后继续延续“蝎子帮”在尧都区的“名声与威望”,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原“蝎子帮”成员服刑期间,白旸手下成员锐减,便开始广收“小弟”,逐渐形成以被告人白旸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开设赌场、强拿硬要、收取保护费、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维系组织存续、发展。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持枪械、刀斧等管制器具,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还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替人要账,充当“地下执法队”;帮助开发商完成拆迁、违规建设,致使多家公司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尧都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