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川二被告人涉黑被判刑
2020-10-09 08:56: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林萍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辉、钟某华涉黑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王某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强迫卖淫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钟某华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辉明知李某勇的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违法犯罪活动。李某勇安排王某辉在卖淫店上班,负责望风和看守卖淫女,到桂林火车南站驱赶旅游从业人员。2017年4月,被告人钟某华拐卖被害人吴某二、黄某某到李某勇、吴某连的卖淫店卖给李某勇、吴某连,钟某华获利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辉积极参加李某勇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多次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受李某勇、吴某连雇请,强迫他人卖淫,在李某勇的纠集之下伙同沈某红等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垄断桂林火车南站一带旅游散客市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钟某华事前与李某勇通谋,拐骗妇女强迫卖淫,钟某华拐卖妇女2人,构成拐卖妇女罪。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