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正司法走上“快车道”

——山东聊城法院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纪实
2020-09-29 14:59: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2020年7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对其拘留后可以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近期,山东省聊城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积极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审理刑事案件,大大减少了案件流转过程,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2020年3月13日10时00分许,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面包车驶至滑营村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检测,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4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若对王某某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又不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意见》的规定,遂采取刑拘直诉方式,以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9月2日,莘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庭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据悉,这是全市法院审理的首例刑拘直诉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2天时间。

  对危险驾驶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该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探索刑拘直诉工作联动机制,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做到快立、快审、快结,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

  2020年8月15日晚,张某某独自在家中饮酒,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至东阿县大王村村西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东阿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77.0mg/100ml,遂将其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后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4.7mg/100ml。

  9月3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庭审,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审结这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案从公安局侦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判决审结,共七天时间。

  “刑拘直诉机制对于依法快速准确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该院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荣垂功如是说。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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