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质效提升与审判资源优化成正向比例,只有以审判为中心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才能有效减轻一线员额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对此,应从四个方面配置审判资源以提升审判质效。
一要配齐配强审判团队。既要通过人员合理调配及遴选机制,切实将优秀审判人才集聚到审判一线,也要注重老中青审判力量的相互搭配,形成合理的审判年龄结构,避免出现法官断层或法官青黄不接的现象。同时也要增加法官助理的比例。在严控法官员额和拓展法官助理职能的前提下,应适当增加法官助理的行政编制,或者可以探索从非编制人员中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充当法官助理。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建立稳定的凝聚力较强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团队,以防止出现法官助理及书记员频繁轮换的现象。
二要合理界定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员额制改革实践看,具有院长、庭长等行政职务的人员基本都已入额。虽然中央对院庭长入额又不办案,或者少办案、挂名办案等情形明确提出反对,但在当前体制下,要求入额的院庭长与普通法官办相同数量的案件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要求院庭长在繁重的行政事务下仍全额办案,也是不公平的。从长远看,该问题的彻底解决有待于宏观层面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体到法院员额制的问题,则需要继续坚持去行政化,理顺法院内部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将行政职务与法官员额相分离。
三要理顺独任庭与合议庭关系。一方面,应扩大独任制适用的级别范围,将独任庭扩大至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另一方面,应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松绑,使其不受审判程序的限制,将适用领域拓展到普通程序。在大幅扩大独任庭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对于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真正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建立起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共同负责的制度。并将合议庭成员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均载入裁判文书,从而促使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慎履职。
四要进一步完善审委会和法官会议制度。首先应改造其功能定位,将其主要职能定位于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宏观性问题,如统一类案裁判规则等。在讨论案件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过滤机制,将其讨论的范围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在于讨论疑难复杂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统一裁判尺度,其定位应限于议事咨询和智力支持组织,其意见不具有拘束力,仅供审判人员和合议庭参考,是否采纳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决定。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置按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条线分类为宜,以体现专业性和确保切实可行。同时,其人员组成应避免行政化趋向,主要应由业务能力强、司法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精英法官组成,也可考虑适当吸收法学专家、学者参与,以进一步提升专业法官会议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