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创新之举
不仅仅是在不同地方的法院之间存在,即使是相同地方的不同法院,甚至是相同法院内部不同的法官之间都有可能出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以加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成为了各级审判机关所肩负的一项重要使命。
2020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同于以往的司法文件,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指向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作为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地区情况与发展不均衡的大国,中国自古以来便存在中央法律的适用在地方之间存在差异的问题。从汉代的“决事比”到明清时期的成案制度,再到解放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编制的判例汇编,无不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依然存在,且随着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化、法制和社会的复杂化,不仅仅是在不同地方的法院之间存在,即使是相同地方的不同法院,甚至是相同法院内部不同的法官之间都有可能出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毋庸讳言,这将对司法公信力与权威产生影响。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来,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以加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成为了各级审判机关所肩负的一项重要使命。在这一背景下,可以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便是一项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重要举措。在笔者看来,《意见》的以下几个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突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和具体机制的建设任务。根据《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全国性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形成一套完备、高效且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同时借助包括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在内的一系列手段,搭构一个全国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门平台,以此为基础,领导并解决地方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的开展以及所遇到的问题。显然,这种由最高审判机关搭建法律适用标准问题解决平台的做法是前所未有的。
二是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单位与基本机制。结合实践来看,当前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往往发生在省级行政区划以内的不同法院之间。因此,《意见》以高级法院为关键抓手,要求各高级法院通过下发指导性文件、参考案例等方式以规范裁判标准。同时,在其管辖范围内建立本辖区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解决各中级、基层法院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笔者看来,《意见》分别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中的功能定位,也体现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努力。
三是建立了系统化、立体化的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工作机制。不仅仅是对各级法院的相关职责进行了界定与阐明,《意见》同样指出了各级法院内部的具体组织或人员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中的职责。例如,《意见》要求强化独任法官、合议庭、院庭长、专业法官会议以及审判委员会的相应职能,有助于从根源上防范或解决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所以,通过各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的人员与组织之间的分工负责,《意见》打造了一个较为完备、科学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工作机制。
四是借助科技手段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典型地表现为“类案不同判”现象,为确保“类案”能够“同判”,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与推动下,各级法院开始重视类案在审判活动中的参考作用,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昭示了中国法律适用体系由重视抽象化规则转向关注具体化个案的努力。但面对浩如烟海的可参考案例,如何做到对相似案例精准、迅速地检索,成为了实现“类案同判”的关键问题。对此,《意见》致力于加快司法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完善智能化的类案推送和审判支持系统,从而为各级法院提供更为良好的类案检索服务。相应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等数字化服务平台,助力类案检索工作的进行。这种通过信息化的新技术方式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努力方向,彰显了发展智慧司法的中国特色。
当然,《意见》的亮点或创新之处远不止上述四点,只是囿限于篇幅而无法一一论析。但可以确定的是,不论如何,《意见》的发布对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而言,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真正的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仍然是一项浩大、长期的工程,例如,如何实现类案精准、及时的推送与检索,充分发挥类案的正面参考作用,就需要我们对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问题的解决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投入,进一步推动司法大数据服务的算法与算力的有效提高,在广泛、实质性服务于法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的同时,也推动我国司法活动信息化与智能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作者系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