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既是对刑法处罚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底线的坚守,又是对公众基本情理认同的兼顾。
凌晨2点多,两名男子饮酒后打车,因为车资问题和的士司机发生争执。不料,在车辆行驶途中,其中一男子竟然从后座车窗直接跳车,结果摔成重伤二级。有记者近日获悉,本案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司机无罪。检方不服,提起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司机无罪判决。
设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防止公民个体的健康权遭受过失行为的不法侵害。过失致人重伤入刑以来,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因该罪名适用存在的泛化倾向问题,引发关注。广州中院对这起乘客酒后跳车受重伤的案件,依法终审判决出租车司机无罪,体现了罪刑法定,符合公众的朴素情感逻辑,值得充分肯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除了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构成重伤这一结果的形成外,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没有重伤后果出现,或者即使构成重伤,但如果不是行为人的直接行为所致,均不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邓某因醉酒后拒绝支付出租车车资而与司机李某发生争执,在李某免费送其与朋友回始发地的途中,要求下车未果、且在李某已锁上车门总控装置的情况下,强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才造成了二级重伤。综观整个事件,被告人李某既不具备主观上的过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其拒不停车的行为与邓某的二级重伤损伤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理应不承担刑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也契合了公众的情理认知逻辑。虽然本案被害人邓某落下二级重伤令人同情,但始终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不能怪罪于他人。如果司法认定李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那么就有可能给公众造成“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认知导向。在这种意义上,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既是对刑法处罚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底线的坚守,又是对公众基本情理认同的兼顾。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只有在吃透法律精神、依照法治框架的前提下,作出合乎法理和情理的准确判断,才能让司法判决定分止争,进而守护公序良俗,实现社会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