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类案检索的效能,应当建立统一实用的平台,明确检索范围及服务对象,明确法律后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对类案裁判在一定情况下应当进行检索,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主要包括四类案件: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要求,以笔者的理解来看,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主要是裁判有争议的案件或法院内部对裁判存在不同认识的案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进行检索,所以类案检索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如果认识较为统一,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较为自信,法律依据比较充分,则就没有检索的必要。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类案检索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不是每个法院、每个法官都具备检索的条件和检索的能力,这需要先天的培育和后天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类案检索的工作需要。
首先,类案检索应当建立统一实用的平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的类案检索能力较强,专业化程度较高,而在部分中级法院及多数基层法院类案检索能力及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除了法信外,全国有很多检索平台,能够检索各类案例,但是有的收费,有的免费,案例资源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用不同的检索平台,检索出的案例存在较大差距的可能。因此,类案检索需要建立统一实用的平台,不同法院使用不同的检索平台进行检索,会导致类案结论不一样,参照适用标准不一致,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认识,以致浪费检索资源和工作时间,因此,高效专业统一的检索平台需要在法院系统进行明确,以确保指导性案例、权威案例、最新案例能够被收集到检索平台,发挥类案的统一裁判尺度功能。
其次,类案检索需要明确检索范围及服务对象。类案检索还应考虑到不同的审判层级及不同层次法官的需要,高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在类案检索时,应偏重在全国、全省法院裁判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所以其检索层级应注重中、高级以上法院的生效裁判或指导性案例,以满足其对类案检索的层次需求高、裁判权威性要求强的需要,基层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高级法院的类案裁判指导性及参考性非常弱,所以高级法院的类案检索,其筛选范围应以中级以上生效裁判为主,并重点对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案例进行检索,以体现类案的指导性和宏观性。而对于基层法院进行的类案检索,应当设计一定的检索范围,如明确对本地区生效类案裁判进行检索,或者对本省类案进行检索,在本地区、本省范围内没有类案的情况下,再放宽至全国或部分地区进行检索,力求检索到法律认知比较接近、案件事实比较接近的地区及当事人的案件,而不是随意跨地区进行检索,防止不同地区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差异参考性不强,或者检索范围过大,浪费了法官的有效工作时间。
第三,类案检索需要明确法律后果。类案检索,是实现法律适用统一,发挥裁判引领指导作用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有效路径,应当积极推进。但是对于不同层级法院,因为其裁判效力不同,所以检索的要求及力度应当有所区别,比如对基层法院,因为有的法院案件数量众多,而且多数案件较为简单,再对每个案件进行检索没有必要,也发挥不出价值。只对争议明显,法官会议或审委会存在明显认识分歧的案件进行类案检索即可。但对于中级以上法院,由于法官助理配置比较齐全,司法辅助人员相对较多,有相对足够的人力来进行类案检索,所以除了案件当事人分歧不大或合议庭认识比较统一的案件外,其他案件进行类案检索十分必要,但进行类案检索,应对本地近年裁判的类案优先进行检索,在本地没有类案时,再跨地区或跨省进行检索要防止类案参照无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