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放火造成损失 男子获刑十四年六个月
2020-09-11 09:34:21
中国法院网讯(孙朝辰)被告人刘某为泄私愤,在工作单位的生产车间纵火,造成损失总计10068677元。9月2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安徽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零六万八千六百七十七元。
2020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刘某为泄私愤,趁在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夜班之际,用打火机将生产车间堆放的无纺布点燃,致该公司的两层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产成品、原材料等大量物品被烧毁。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损失共计10068677元。另查明,案发后,刘某接受公安机关传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而实施纵火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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