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故意放火 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0-06-11 09:56:17
中国法院网讯(孙朝辰)胡某从原单位离职后,为发泄心中不满,在原单位故意放火。6月3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放火案件,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9年11月3日12时许,胡某因对原单位及部分原同事不满,来到寿县某医院住院部,趁无人之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医院住院部三楼ICU主任办公室医生白大褂及部分书籍点燃后离开,引发消防喷水系统将火熄灭。胡某离开三楼之后又分别到七楼外一科值班室、八楼外二科主治室、十二楼内一科值班室,点燃了医生白大褂,到十四楼内三科值班室点燃了窗帘,该四处火点均被及时发现扑灭。同时,胡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分别剪断了八楼外二科医生办公室部分鼠标及电话线、九楼骨一科医生办公室部分电话线、十楼骨二科主任和医生办公室部分鼠标及电话线、十三楼内二科医生办公室电话线。随后胡某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胡某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同时查明:2019年11月5日,胡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人已代其赔偿该医院5888元,并获得了该医院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案发时被告人胡某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家人代其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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