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见义勇为 弘扬社会正气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如何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这些社会关切的问题在一场发布会上得到回应。
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姜启波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反映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期待,也暴露出当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急需在司法理念上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进一步明确。
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配套发布7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意见》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树立正确理念,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姜启波介绍,《意见》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扞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条件
对于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和意图等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意见》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意见》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姜启波表示,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意见》明确,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对于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意见》指出,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止防卫权滥用
“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十分必要。但“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防止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强调防止权利滥用。《意见》明确,对于显着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姜启波表示,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意见》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则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对于特殊防卫的认定,《意见》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