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审结一涉疫区冻品走私刑事案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王舜毕)9月4日上午,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对一起涉疫区冻品的海上走私案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被告人王依财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违法所得70000元予以追缴国库;违禁涉案冻品308吨予以没收。
该案由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张宏伟担任审判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群众和被告人家属,参加了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王依财受他人雇佣,担任“鸿达2”轮轮机长并负责工资发放,与谢枝坤(船长)、陈尧杨等六人(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初,驾驶“鸿达2”轮出海,从靠泊于境外海域的一艘货轮上,非法接驳冻鸡爪等货物308吨,其中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产品共计230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同年10月17日晚,在卸驳上述货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此外,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依财亦受他人雇佣,担任轮机长并负责工资发放,与谢枝坤(船长)、蒋兵等六人(均另案处理)驾驶“鸿达2”轮,前往韩国一港口,非法接驳冷冻鸡爪等货物总计472吨,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
另查明,被告人王依财获取非法所得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依财受他人雇佣,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通过绕关方式走私来自境外疫区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王依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审理过程中,王依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强化对海洋安全与秩序的司法管控,当日,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还召开座谈会,共同签署了《宁波海事法院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海事刑事案件审理试点工作机制的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