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宣判一起走私售卖巨蜥案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温萱)6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并售卖巨蜥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曲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万元;犯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31岁的曲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某伙同杨某(已判)向马来西亚卖家TEN邮购巨蜥入境并销售牟利。三人经商议后,由TEN负责在境外组织货源,采用伪装封包、伪报品名方式邮寄至境内,由杨某负责提供假名字、假地址、非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用于收取该包裹,并通过杨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向TEN支付货款,收到后由曲某和杨某共同在国内寻找买家进行销售。
2015年9月,曲某与杨某向TEN购买5只巨蜥,并要求TEN以上述包装方式将巨蜥通过EMS邮寄入境,该邮包于同年9月30日被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邮包藏匿的5只活体蜥蜴均为泽巨蜥。2015年10月,曲某与杨某再次向TEN购买1只巨蜥,仍然采用上述方法包装,该邮包被济南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经鉴定,该邮包藏匿的1只活体蜥蜴为萨氏巨蜥。6只活体蜥蜴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2015年9月28日,曲某和买家孙某通过微信商定,孙某将货款1300元汇入杨某的支付宝账户后,将巨蜥快递给孙某。经鉴定,该条蜥蜴为亚洲水巨蜥,又名苏门答腊巨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2015年10月,杨某通过微信和买家顾某联系,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将一只蓝尾巨蜥出售给顾某,并通过快递发货。顾某通过某论坛支付货款。经鉴定,该条蜥蜴为蓝尾巨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曲某结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又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应予并罚。曲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曲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予减轻处罚,遂作出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