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金娜)8月31日上午,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郑雷刚、郑林博等16人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郑雷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一百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郑雷刚至浙江省平湖市务工,以地域、乡情为纽带,结识、拉拢被告人李小健、赵万里、郑阳飞、郑林博、张伟勇、杨欢、豆旭东等人。2014年,郑雷刚开始在平湖市等地从事“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依靠为人出头打架树立起威望,由此以被告人郑雷刚为首的犯罪组织初步形成并逐步稳固,势力得以不断发展壮大。2016至2018年,为攫取更多非法利益,该组织先后成立“祥和信托”“名车汇”经营店,大肆开展“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高利放贷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侵吞被害人财物。其间,被告人李彬彬、张益飞、赵梦琪、陈栋、张珂、李新新、王策、赵冰冰通过相互介绍、招揽等方式,先后加入该组织。至此,以被告人郑雷刚为首,被告人郑林博、张伟勇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赵万里、杨欢、李小健、豆旭东、李彬彬、郑阳飞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栋、赵梦琪、王策、赵冰冰、李新新、张珂、张益飞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该组织称霸一方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事实75起涉及罪名8项,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雷刚组织、领导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同时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平湖市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心理恐吓,影响多家企业的正常经营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秩序,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