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功用的有力手段。资源税法契合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倒逼广大企业在注重经济资产积累的同时守护好自然资源资产,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绿色税制的关键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于9月1日正式实施,资源税法在维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整体稳定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增强了资源税在减少自然资源被无偿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间接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
我国早在1984年已开始征收资源税,1993年12月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发利用重要的自然资源品,如石油、煤炭、金矿、井盐、湖盐等,都需要缴纳资源税。从资源税暂行条例到资源税法,不仅仅是法律位阶的上升,更标志着整个社会对资源税的规范管理形成一定共识,也意味我国资源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资源税法借鉴吸纳了税收征管与服务上既有的优良做法,一改暂行条例纳税期限与大多数税种申报期限的不统一、不衔接问题,明确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与其他税种一致的15日内,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减轻纳税企业的办税负担。与此同时,资源税法除了对“坐食山空”的资源无度开发严加限制,还积极利用减免税政策的杠杆,让激励劝勉与制约惩罚并驾齐驱,正向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走绿色转型之路。
提升绿色发展效能,不仅要碧水青山,还要织就一张自然资源保护网。从征收范围来看,资源税法在既往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等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将日显重要的水资源也纳入其中,共同构成多税种环保税收体系。我国民法典涉及的自然资源还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税法也为将来更多其他资源品类纳入征收范围留出了空间,规避了可能出现的制度障碍。
发挥善治职能,良法是前提,实施是关键。过去很多税种的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独立完成,但资源税涉及问题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此次资源税法强化了部门协同,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笔者建议,税务部门可以和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主动加强沟通协作,开展专业调研,发挥第三方行业协会优势,实现信息、人才、技术共享,形成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方案,使授权事项实施方案最大限度贴合实际,同时深入重点企业,点对点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指引,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把握税法变化走向,准确、顺利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