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规则为小区公共收益分配定杠杠
2020-08-26 11:00: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淳艺
 

  怎样做算是“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以不留结余。《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率先细化了规则,有助止纷息争,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7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吴佳,拿着320名反对“物业使用公共收益做支出”的业主签字找到物业公司,被以“补充专项维修经费后没有结余”为由拒绝了。业主长达一年多对公共收益进行追讨,至今无果。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物业和业主的理解见仁见智。在物业公司看来,小区公共收益首先应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有剩余部分再考虑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而业主对于规定的理解则是,公共收益不一定要用在补充维修资金上,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怎么用。

  一直以来,“小区公共收益谁来用,如何用”成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因素就在于相关规定语焉不详。究竟怎样做算是“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以不留结余,“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是不是可有可无?这一系列问题并没有清晰明确的答案。物业公司和业主更愿意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作出有利于己方权益的回答。

  对此,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率先细化了规则。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额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有了这样的硬杠杠,可以起到止纷息争的作用,避免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分歧,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当然,对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那部分公共收益,也绝非物业公司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事后向业主通报了之,而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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