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 南存辉
2020-08-23 08:45: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金融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但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其盲目、无序、隐蔽、纷乱的发展,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给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促进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增强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该举措有效提升法律对违法放贷、高利贷的震慑力,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改司法解释,突出了民间借贷应以自有资金出借,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等情况,均明确规定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也便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要拓宽资金供应,特别是需要正规金融的有力支持。要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要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民间出借资本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如,浙江新近出台的民间借贷相关新规,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需进行备案,或可作为有益借鉴。同时,要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推动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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