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篇章”蕴含丰富的时代精神
2020-08-19 08:48: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向阳
 

  “绿色篇章”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彰显了宪法精神,贯彻了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彰显了清新的生态伦理精神,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国法律中的全面贯彻奠定了规范基础,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民法制度保障。

  一个国家的民法典能够彰显一个国家民族的精神特质,对该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我国民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体现了对我国实际问题和时代需求的有效回应。

  在保持社会一般私法的基本属性基础上,民法典规定的几大原则中,除传统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合公序良俗原则外,最具中国特色的莫过于绿色原则了。民法典用18个条文,贯穿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篇章,专门规定“绿色原则”、确立“绿色制度”、衔接“绿色诉讼”,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绿色条款”体系。这在世界民法典历史上独树一帜,这些绿色篇章,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蕴含了丰富的时代精神。

  “绿色篇章”充分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国法律中的全面贯彻奠定了规范基础,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民法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宏观定位方面,生态文明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具体实施方面,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与民法典编纂及与之相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结合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的科学自然观、绿色发展观、基本民生观、整体系统观、严密法治观、全球共赢观。在民法典中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于推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价值。

  “绿色篇章”充分彰显了宪法精神。宪法是根本大法,民法典的编纂、制定和颁布,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宪法原则为根本遵循。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正是从生态文明的角度体现了这一宪法原则。民法典在总则篇明确规定生态保护原则,在物权篇提出生态保护要求,合同篇要求合同订立履行全程都应承担生态保护义务,在侵权责任篇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等等,都是我国宪法绿色精神在民法典中的具体显现。

  “绿色篇章”充分贯彻了新时代新发展理念。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鲜明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2016年1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绿色发展理念时指出,绿色发展,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传统的民法,以鼓励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济交易的快速运行为宗旨,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理解。但在自然资源缺乏、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加深的当下,传统的民法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必须提高环境自觉,采用新手段、新技术、新制度,实现自然资源的高效和合理利用,争取生态环境的无污染和少污染,完善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的有效保护。因此,绿色民法典的理念和实践成为必然。民法典引入生态保护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和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指导和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向着有利于生态文明的方向发展。

  “绿色篇章”充分彰显了清新的生态伦理精神。资源枯竭、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生态危机,令人警醒。生态伦理内涵丰富,自然界和人类系一个生命共同体,高消耗、高污染的工业文明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本因素,求变于生态文明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必然趋势;生态危机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生态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环境保护的责任及利益分配的公平,也就是环境正义的问题。翻开民法典可以看到,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各分编中,直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达18条之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和集体是江河大地、雪山高原、森林草原此类不可分割的具有生态价值资源的看护者,也可以看到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绿色边界,还可以看到侵犯生态利益要承担的具体责任。

  良好的生态环境既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一项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民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其中各项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措施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丽环境的需要和生活美好的向往,是一部无愧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伟大法典,对引领世界先进法律文化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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