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筑牢权利保护的法治屏障。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并对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提出要求,为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要统筹安排,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民法典为多数民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法院干警特别是法官熟谙法典条文,为准确厘清民事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司法裁判打下坚实基础。第一,要敦促法官全面加强自学,对民法典进行认真研究和领会,确保在法律适用中严格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要定期、长期开展针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把教师关、教学内容关,确保培训工作紧扣民法典相关规定,忠实立法原意和要旨,结合审判实践进行全面系统讲授。第三,要将民法典理论运用于实践,自觉将学习民法典条文与当前的审判执行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第四,全体法院干警要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履职,防止因履职不当侵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同时其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亦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要服务大局,实现贯彻实施民法典与当前中心工作的精准对接。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当前国家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第一,要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与常态化疫情防控结合起来。当前,因疫产生的民事纠纷显著增加,中小企业发展遭遇阻力,企业职工的权益存在受损的概率也随之增大。要充分运用民法典关于疫情防控的立法成果,准确适用现行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规定,妥善处理因疫产生的民事纠纷。第二,要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与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坚决贯彻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原则,对市场主体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同时,也要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和诚信原则,在涉企案件的处理中,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秉持诚信原则,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下牢固的法治基础。第三,要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与打好三大攻坚战结合起来。要依法审理各类金融纠纷,引导规范金融秩序,服务实体经济;要依法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加大涉弱势群体民事案件执行力度;要加强环境资源领域案件的审判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要以“典”为据,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到实处。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规定翔实而丰富。物权编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新增“疫情防控”。合同编新增合同订立的方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疫情防控”成为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法定理由。人格权专编设立,其中扩大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也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婚姻家庭编确立夫妻共债共签制度;确立适用于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侵权责任编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范围,规定了知识产权和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及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等等。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人民法院一是要加大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二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良好风气。比如,在“小偷溺亡,追赶者被索赔30万元”案件中,法院一、二审均驳回起诉,类似案件的判决,让司法裁判既合法又合理,做到情理法融合,实现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目标。三是要加强与民法典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民法典出台后,此前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能与其立法精神冲突甚至相悖。因此,人民法院要全面清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确保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审判业务指导,促使民法典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明确职责分工,狠抓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就贯彻实施民法典作出的重要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筑牢权利保护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