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审判实务中,要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指引作用,以达到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定分止争的目的。
要进一步完善指引性案例数据库建设。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是对“同案同判”诉求的回应。案例指引的功能在于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裁判尺度统一。在实践层面,可以因地制宜,在确保全国法院司法裁判尺度统一、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省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的优势,尝试建立多层次的案例库,最大限度发挥司法案例的指引作用,助力诉源治理,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形成规模效应,加大辐射面,回应各行业各类法律适用问题。
要积极发挥参考性案例的指引作用。一方面,从数量上看,现存的案例数据库还有很大缺口,尤其是各省的参考性案例数量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另一方面,从案例对司法审判的作用来看,省级层面的参考性案例在指引作用方面大多停留在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说明、适用层次,在对辖区法律主体的规则指引方面还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省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具有非常鲜明的辖区经济社会生活特点,与辖区社会生活主体联系更为紧密,进一步发挥省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的指引作用,可以更好地使辖区企业和个人准确预见法律风险,规范商业行为,降低纠纷诉讼风险。要提升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作用,实现辖区法院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减少不必要发还改判案件。
在发挥案例指引作用中,要兼顾“提供精炼的规则指引”与“呈现清晰的裁判思维”两个方面内容。裁判要旨是“判决理由中蒸馏出来的结晶”,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中裁判理由的说理部分往往由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构成,符合抽象性、普遍性的规律。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取决于裁判要旨的编纂及裁判理由的说服力两方面,而兼具“提供精炼的规则指引”与“呈现清晰的裁判思维”的二元价值,能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适应性。实践中,法官往往期待从指导性案例中获得直接、明确的规则式指引,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裁判者更应该注重从详实、充分、透彻的裁判理由和裁判思维中获得启发和共鸣,发散思维,不断拉近事实与规范的距离,将裁判经验不断吸收和转化。
要为案例指引制度提供适用平台。目前,多数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的积极作用重视不够。为进一步发挥两类案例对司法裁判的指引价值,在司法审判中要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类案检索机制和主审法官会议制度这两项工作机制。案件承办人将案件提请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如必要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类案检索报告一并提交进行讨论,使合议庭成员和审委会委员更全面的了解案件情况。在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时,参会法官要更加关注相关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从案件裁判规则、裁判思维等角度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为案件处理提供更精准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