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猥亵儿童仅行政拘留15日?检察官不同意
2020-07-31 08:39:47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肖俊林 王光
 

  日前,经河北省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该案的办理还促成了青县部分学生托管、培训服务机构的集中治理整顿。

  今年6月11日,青县检察院检察长郭志江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时,得知梁某夫妇11周岁的女儿小梅(化名)在县城某学生服务中心多次遭到该机构负责人董某猥亵侵害,公安机关只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梁某夫妇希望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经了解,董某分别于今年5月29日、30日、31日多次猥亵小梅。梁某夫妇于6月3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对董某予以15日行政拘留。

  此案引起郭志江重视。接访后,他带领检察官到公安机关调取案卷,并走访承办案件的派出所,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公安机关认为董某未对被害人使用强制、暴力手段,也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故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对此,办案检察官研究后依法提出意见:对儿童实施猥亵犯罪情节的界定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为必要条件,也不要求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刑事立案的结论错误。

  6月11日,该院向青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月12日,青县公安局向该院书面回复了不予立案理由,办案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董某作为学生托管机构负责人,应对负责托管的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然而其为追求刺激,对11周岁的幼女实施摸胸和强行亲吻的猥亵行为,已经侵犯儿童人身权利,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适用治安处罚不能体现罚当其罪,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据此,办案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当日便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

  6月22日,青县公安局以董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3日,董某被批准逮捕。7月6日,青县公安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只用了4天时间便完成了全部审查起诉准备工作。7月10日,该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董某提起公诉。7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官以充分、确实的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董某的罪行进行了有力的揭露和指控。公诉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

  此外,办案检察官认真分析这起涉嫌猥亵儿童刑事案件发生的诱因,发现县域部分学生托管、培训服务机构在证照审批、设施配备、日常监管等方面存有漏洞,决定向该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6月30日,该院举行检察建议宣告送达会,就这起涉嫌猥亵儿童案公开向该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三家单位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排查学生托管机构,集中开展治理整顿,加大对违法违规学生托管机构的查处力度;健全性侵投诉和处理机制,建立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为群众理性选择合法学生托管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了公开宣告送达会。

  青县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家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该县卫健部门按照县防控办《关于对疫情期间校外学生托管机构(服务中心)违规营业治理的工作方案》要求,集中两天时间对城区103家学生服务中心开展联查治理,对包括董某负责的学生服务中心在内的7家违规学生托管机构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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