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犯罪特征及建议
2019-06-04 08:53: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晨馨 张伟
  猥亵儿童犯罪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2013年至2018年,浙江省舟山法院一审审结猥亵儿童罪案件29件29人,案件特征如下:

  老人、外地被告人犯罪突出。被告人除单身、文化程度低、无固定工作等一般特征外,还呈现新动向:被告人中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17.24%,其中最大的77岁,老年人犯罪比例达15.73%,接近其在当地总人口中的比例;被告人中外地籍者占比62.07%,外地籍被告人比例显著高于外来人口在全市人口中的比例(32.8%)。这些被告人法律意识薄弱,认为“抠摸、抚触、亲吻儿童顶多是不道德”, “只要她同意,就能发生性关系”等。

  被害人低龄化、类型化,并出现男性受害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及海岛乡镇留守儿童是高危人群,其中年龄最小的3岁,有男童1名。外来务工人员忙于生计,孩童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抚养,平时对子女缺乏看护教育。此外,海岛农村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孩童未及时送入幼儿园,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熟人偏僻海岛作案比例高。舟山海岛乡村船舶修造产业集聚了大批外来务工人员,相较之城市,海岛社会组织薄弱,存在监管盲区,既难以有效甄别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又无法为儿童提供娱乐活动的公益场所,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上述犯罪中,熟人间、偏远场所犯罪的共计19件,占比65.52%。

  证据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被害人大多首选协商,报案不及时,导致客观证据缺失。猥亵儿童犯罪隐蔽,现场缺少目击证人,主要依赖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对一”言词证据定案,且未成年人陈述案件事实能力不足,存在证据单薄、客观性差等问题,特别是熟人间、持续较长时间的猥亵案件更加突出。此外,被告人常以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作抗辩,成为困扰审判的难题。

  为此,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对于零口供、零直接证据的案件,应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间的印证和矛盾处。除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知对方是幼女的,一般应认定为“明知”。

  健全未成年被害人援助体系,落实“法制校长”制度,法官定期宣讲典型案例,赠送青少年犯罪预防与自护手册,定期对被害人跟踪回访、心理疏导。

  大力发展农民工子女学校,推动同等入学待遇,鼓励及早入托入学。家长要告知儿童生理知识和社会风险防范知识,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深入农民工聚集的海岛船厂、工地宣讲案例,组织旁听庭审。加强海岛地区养老机构、老年协会建设,走访空巢老人,提供健康保健、心理抚慰服务。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