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身处地、推己及人,不置身事外;重视逻辑、注重经验,不机械司法;独立判断,呵护良知,不迷信盲从;以人为鉴,敬畏权力,不逾矩妄为,努力提升司法能力,丰富和升华自己的人生,始终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进一步传达学习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周强强调,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过硬法院队伍,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作为法官,我们每天都在与案件以及当事人打交道,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牢记宣誓誓言,不辱职责使命,在参与、见证和评判他人人生的同时,也要努力提升司法能力,丰富和升华自己的人生,始终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设身处地、推己及人,不置身事外。有这样一个故事:农村里,有个人出门,看到在一条很窄的田埂上,俩人挑着担子相向而行,谁也不让谁,为什么不让呢?路太窄了,谁要让,谁就得从田埂上下去,站到水田里,沾一脚泥。作为一个旁观者,想上去劝,应该怎么劝呢?如果让年轻的下去年老的先过,年轻的不服气;如果让担子轻的下去担子重的先过,担子轻的不服气。双方僵持不下谁也过不去。这个故事里,旁观者是这样做的,他下到田里,接过其中一个人的担子,让这人侧身,双方得以通过。由此可见,只要你的身份稍稍转换一点,从一个旁观者,变成一个置身其中的人,把自己放进去,一个看似无解的事就有了答案。这种方法被叫作:躬身入局。做事的人不能置身事外、指点江山,而要躬身入局,把自己放进去,变成解决问题的关键变量。
作为法官,某种意义上承担的就是这个故事中劝人者的角色。“如要公道打个颠倒”,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设身处地推己及人,感同身受换位思考。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成为社会舆论焦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认定的结果与群众的朴素感情产生重大分歧。一方面是在司法技术上,没有把常识和法律解释结合好;另一方面,是没有带着感情去办案,没有考虑如果自己是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会作何种选择。
“别人的人生”不仅包含被告人的人生,也包含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生。设身处地,既包括要考虑自己是被告人在案发时会作何种选择,也要考虑自己是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时,在诉讼过程中有何诉求,处理的程序和结果是否能够接受。还要考虑旁观群众、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结果能否接受。
重视逻辑、注重经验,不机械司法。说到法律与经验和逻辑的关系,不得不提到一句名言,叫“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忽视经验,简单地套用三段论的逻辑;或者以生活经验代替逻辑,这两种极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法律运用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活动,而是一种实践的智慧,需要法律人在实践中获知的经验,也需要具备法律素养的人的逻辑思辨。法律规范永远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规范也永远不能尽善尽美。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腐败分子为掩盖犯罪、逃避惩罚,腐败的方式手段不断变化和翻新,更趋隐蔽。贪腐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同国际日期变更线,是立体的、有弯曲、有区域的,根据时间、空间和地域的不同,贪腐犯罪的界限是变化的,不能僵死、教条和孤立地看待犯罪的界限。这条界限不同于杀人、抢劫、强奸、防火、盗窃等自然犯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人们凭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规范就可以轻而易举判定。贪腐犯罪的法定性和动态性决定了贪腐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随着法律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许多贪腐犯罪都披着民事、经济行为的外衣,依靠传统的思维逻辑及僵化、静止的经验方法往往会陷于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境地。只有不断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实践学习,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在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生活实践,合理地、善意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精准惩治贪腐犯罪,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生命并不仅是逻辑或经验,法律的生命是根据经验和逻辑重生,使法律适应新的社会现实。
独立判断,呵护良知,不迷信盲从。“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一般认为孔子这句话的意思是: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的想法或者说我并不比别人高明,一定要让人们不再争讼。无讼毕竟是一种理想,宪法法律赋予了法官解决讼争的权力,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当我们审判时,我们也在接受审判。在决定法律时,我们必须根据我们最纯洁的良知行事”。公平总是相对的,正义本身也具有多面性。对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作出正确的司法判断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对法官的各项能力甚至抗压能力要求都非常高,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应对社会的科学,司法判断面临的是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世界,面临的是利益交织、千差万别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取向,面临的是当事人、公众、媒体、专业人士等的眼光和评价。法律专家也好,法官、检察官也好,即使法律观念一致,但也存在不同的伦理观、道德观、世界观,存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路径,因此,法官对案件的认识经常不一致,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不同层级的审判机关之间对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答案都是常态。但基于法律人的共同信仰,我们都应当以客观真实为应然追求,以法律真实为现实底线。
作为一名法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在作出评判时我们“不能确认和保证结果唯一正确,但我们能保证的是,我们作出的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依法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证据的整体分析和把握,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努力追求。”
以人为鉴,敬畏权力,不逾矩妄为。办理案件中,常常能听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忏悔,每每读到这些忏悔录,心情总是沉甸甸的:既为我们党及时查处党内的腐败分子、清除严重的政治隐患、纯洁党的组织感到欣慰,又为这些忏悔者感到遗憾和惋惜。读忏悔录也是读人,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掩卷沉思,这些忏悔录给予了我们许多的警醒和教训。
我们读这些忏悔录的同时,也应该认真思考,不能冷眼旁观简单充当他人的人生过客,要自觉把自己摆进来,问问如果处在同样的时空、具体环境下,面对这些人经手的事,会不会也犯这类错误?怎样才能避免类似问题发生?从办案实践中剖析原因教训,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贡献司法智慧,不做司法流水线上的二流匠人。
古人说,德不配位,必有灾殃。纵观忏悔录的作者,有人身居高位,人品官德却没有随着自己职务的提升而相应提高;有的甚至还在法庭上“跑题”,强调自己曾经的功劳。职位越高,责任越重,品德修养应该更高。世界观改造,过去好不等于现在好,现在好不等于以后好。所以要活到老、改造到老,要终身修炼,须臾不可松懈。我们作为法官,也要常常检视自己的品德能力与所担负的职责是否匹配,养成在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下工作、生活的习惯,始终保持对法纪的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