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网格贴近百姓,一站式解纷这样“落地”
网格法官与“百姓议事堂”对接调解案件化解矛盾
当前,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加强诉源治理,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高效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自今年以来,溧阳法院分流诉前调解案件1885件,其中成功化解各类纠纷585件。
多元解纷传递司法温情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变化,房屋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受到较大影响。近日,溧阳法院非诉讼服务分中心依靠一站式多元解纷优势,高效化解受疫情影响而引起的群体性房屋租赁案件,助力租户摆脱困境,传递浓浓的司法温情。
据了解,2017年9月,黄某等15名租户与溧阳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溧阳某商铺出租给租户用于经营餐饮排档;租赁期限为3年;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则需要承担违约损失。合同签订后,溧阳某公司遂履行房屋交付使用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的“先付后用”原则,黄某等租户本应于2019年9月份起支付第三年度的租金,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支付。如果严格按照合同履行,黄某等不仅需要承担违约金,还要面临租赁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各项损失风险。
以往,开庭是审理案件的必备环节,而如今,当事人有了不一样的司法体验。原来,溧阳某公司向溧阳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后,主动要求该系列案件导入非诉讼服务分中心,进行一站式先行调解处理。
由于本案系群体性纠纷,针对每个租户存在的不同情形,调解员找准双方矛盾根源,制定最优的调解方案,避免可能存在的信访隐患。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作出妥协让步,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其中,14名租户主动将剩余部分的租金立即付清,出租方则不再主张违约金;鉴于剩余的1名租户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遂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诉前调解免交诉讼费。
营商环境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更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而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核心与保障,着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近年来,溧阳法院坚持以“两个一站式”为驱动,出台了《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力争将更多的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前。以上系列租赁案件从诉前调解登记至成功化解只用了10天时间,在真正做到定分止争的同时,也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速度、力度与温度,从而推动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结事了暖人心
群众之事无小事,土地是老百姓安身立命之根本。近日,溧阳法院行政庭网格法官本着“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原则,成功调处一起群体性农村土地纠纷,以此筑牢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据了解,谢某等12人与宗某均系溧阳南渡镇某村的村民。2009年期间,谢某等村民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交给宗某用于开挖鱼塘。
2016年期间,村委就涉案土地村民召开会议,约定按照16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土地使用费,但并没有约定期限。谢某等村民要求宗某按照市场价支付土地使用费。以上群体性案件虽经当地村委多次调解,但宗某态度十分坚决,不愿支付此费用。以前的好邻居,如今似仇人相待。
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争执不下。网格法官根据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结合法、理、情对双方进行了思想教育,希望双方本着邻里和睦、互谅互让的原则化解纷争。
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如下协议:对于起诉前的土地流转费仍然按照160元/亩/年计算;对于起诉后土地流转费则按照当地市场价500元/亩/年计算。至此,一起僵持了多年之久的土地纷争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溧阳法院,法官进网格的做法正成为常态。网格法官不再局限于坐堂问诊式办案,而是深入当地村委,倾听百姓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土地类争议,绝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否则容易造成当地百姓对现行法律以及农村土地政策的误解,从而引发群体性信访。设立‘百姓议事堂’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化解农村土地确权纷争。如今,我们积极利用好‘百姓议事堂’平台,创新乡村治理方式,这将极大地促进‘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工作与溧阳百姓议事堂深度对接融合。”行政庭网格法官如是说道。
助推矛盾化解加速度
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的一个难题。在审判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如何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和审判工作质效,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成为关键。
自去年以来,溧阳法院进行积极探索,通过将交通事故等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前置”“以判促调、裁调对接”的方式,让办案“提速”,促进更多的案件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自2020年以来,溧阳法院新收诉前鉴定案件499件,诉前鉴定案件占全院所有鉴定案件的70%,诉前自行化解鉴定类案件142件。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鉴定意见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强化鉴定流程公开,确保司法鉴定公正、权威,溧阳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一主一辅”办案方式,通过随机摇号、当事人自主协商等方式产生鉴定机构,并邀请督查室工作人员到场监督。
当前,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就能够确定伤残等级等内容,对自身的诉求进行合理预判。根据“诉前鉴定+调解”的工作机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再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协商谈判,实现诉讼与非诉分流,促进更多的矛盾纠纷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同时,诉前鉴定事务由专人负责办理,有效减轻了员额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让员额法官集中精力专注于审判工作,从制度层面真正为审判一线的法官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