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简正波 秦慧娟)7月24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叶某新、王某亮等3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叶某新、王某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王某强等37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案审理的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黄某等3人,以犯聚众斗殴罪等罪判处三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被告人叶某新、王某亮抱着“有钱、有地位才能得到尊重”的想法,开始混迹社会,在德安县丰林镇某村形成不良影响。90年代初,叶某新、王某亮成为连襟,逐渐相互支持、融合。1997年2月,为进一步巩固和壮大势力范围,被告人叶某新、王某亮等九人在德安县义峰山歃血为盟,发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之后,为树立非法权威,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0年6月,叶某新、王某亮组织被告人王雪某、王某友和胡某毛、胡某能等共十二人承包经营德安县水产市场,非法成立“市场管理科”。“市场管理科”实际听命于叶某新、王某亮,通过向商户收取摊位费、经营水产品、牛肉、葡萄等方式营利,非法对市场进行管理和控制。自此形成了以叶某新、王某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后近二十年间,该县丰林镇某村组许多村民甚至未成年人向该组织贴靠,该组织也不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加入,成员多达40余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恶名远扬。该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的恶名,进行高利放贷、揽建工程、投资、入股房地产项目和矿山等,攫取非法利益2000余万元,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共实施组织犯罪48起,个人犯罪25起,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8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新、王某亮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