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沙县:恶意拖欠工资款 判处刑罚不留情
2020-07-26 14:31:25 | 来源:沙县法院
 

开着轿车,住着豪宅,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款。总以为欠点工资没什么,万万没想到恶意欠薪也是要坐牢的!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欠薪案件,被告人吴某因逃避支付28名劳动工人工资,被沙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吴某为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该公司经营期间,吴某以公司资金紧缺为由,拖欠邓某等28名装修工人和公司员工工资。经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后,被告人吴某仍以关闭手机、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
  经核查,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一共拖欠邓某等28名装修工人和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30896.8元。到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工人劳动报酬200000元。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28名劳动工人报酬共计人民币530896.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沙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30896.8万元,发还给各被害人。
  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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