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政治担当 做人民满意法官
2020-07-26 08:45: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波
 

  作为一名法官,在政治上,应当有坚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业务上,应当有对专业敏捷的思辨能力和对综合学科全面了解的素养;职责使命上,要有感知新时代、拥抱新发展的涵养和运用新技能、迎接新姿态的能力;行为上,要有正己修身和廉洁自律的良好修养和品格。

  司法体制改革以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赋予人民法院权利的同时,也带给员额法官更高的职业尊崇感和与之相匹配的沉甸甸的责任。但是,实行员额制以来,人民法院和法官们也面临着诸如学习不足、能力缺乏等多方面的问题,提升法官素养极为重要而且必要。

  政治上,应当有坚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人民法院是“讲政治的审判机关、讲法治的政治机关”,没有离开业务的政治,更没有离开政治的业务。法律从来都是为政治和政权服务的,脱离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官作为法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其职业性也要求必须以政治为先导,具备敏锐的政治大局观和政治鉴别力。在处理案件时只做法律思维、就案办案,不仅无法解决好案件本身的问题,对于为政治服务的使命更相差甚远。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独特的政治背景和相应的大环境,对法律研究得越深,就越感受法律和政治间的交融、汇聚无处不在。所以,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又要学会跳出法院看审判,善于从党委、政府视角和人民群众的视角审视我们的审判工作,只有这样,我们的裁判结果才会让群众更满意。

  政策上,应当有总览全局和把握国家大政方针的气度。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政策总会有调整,司法随着政策调整,也在不断调整尺度,逐步更加契合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只有心中有国家大局和大政方针建设,才能达到最优的司法效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用整体观念来考量个案的处理,要充分把握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要把法院工作完全置于一地一域的全局工作中去。一方面,将法院工作融入区域治理中,深入分析研究当地的实际状况,开展跨部门、多层次的信息共享和府院联动,将各项问题矛盾化解在萌芽,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将法院工作融入经济发展改革中,对于破产管理、劳动纠纷、征地补偿、民间借贷等关系经济和民生的案件,有针对性的做好审判执行,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业务上,应当有对专业敏捷的思辨能力和对综合学科全面了解的素养。要有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法官需要有一双“慧眼”,在纷繁的事实行为和混乱的证据链条中找出一条通向真理的道路,并运用司法智慧加以判断,进而得出一系列的事实认定。

  要有庭审驾驭能力。法官驾驭庭审应当是多元的、开放的、温润的、循序善诱的,要掌握庭审的基本技巧,也要注意把握当事人的心态,准确平衡诉辩需求,用更加贴近当事人的语言将情、理、法辩清释明,力求使每一个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

  要有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适用法律,既包括寻找法律、理解法律、释明法律,并将法律作用于具体案件;也包括对案件和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认定、推理、确认,从而查明事实真相;还包括在法律不完善或者出现空白的情况下,依据内心的法律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理论素养进行的类比判断。

  要有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裁判文书是法官的专用文书,更多要求的格式严谨细致、事实表述清晰、逻辑论证严谨、适用法律正确。但个别裁判文书也出现了诸如用词不准确、文字有疏漏、逻辑不清楚等问题,反映出法官的文书写作能力亟待改进。法官要有意识地进行相关训练,不断积累审判实务经验。要不断强化文书写作能力,以优秀文书和专业类书籍为蓝本,旁征博引、就文学文,在不断实践论证中提升能力;要树立“败诉方思维”,不断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努力让法理情兼容并蓄,让当事人胜败皆服,作出合法通情达理的裁判文书;要在案件质效上独立作为,在大案要案面前不惧风险,在剥茧抽丝中不断消化、逐步提升。

  要有“类案类判”的思维。个案的争议、讨论、学习不是最终目的,达到1+1>2的司法效果才是类案思维的价值追求。法官要有类案意识,对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分类总结,研究共性、分析个性、总结经验,长此以往,才能有的放矢、驾轻就熟的掌握类型化案件的处理技能。法官要有演绎推理的能力,在事实依据和法律论证中,不断进行头脑化设计和推论,进行达到自身的内心确信,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思想上,要有悲天悯人的职业情怀和人文主义精神。法官应当以自身的良知和品德为起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关心社会需求,主动弘扬真善美、惩治假恶丑,主动在匡扶正义、扶弱救困中释放悲天悯人的职业情怀和家国天下的人文主义精神。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不仅仅是手段,也是一切生活的目的。那么,法也不应当是手段,法律惩治也不应当是终极目标。从这个层面来讲,法官的主要任务也不应当是裁判本身,而是通过裁判来治理国家、引领社会的建设者、奠基人。通过浸润着社会主义理念和法治之花的个案判决,来培育社会健康向上的核心价值观,进而维护整体社会各项大局秩序的稳定。由此,司法改革欲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就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积淀于法官内心深处的良知信念,并将其外化为司法习惯,固化为法官日常的行为规范,并成为法官存在意义与行为选择的判断依据。

  职责使命上,要有感知新时代、拥抱新发展的涵养和运用新技能、迎接新姿态的能力。司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基本支点发挥着强大的再生产功能,社会中发生的几乎任何一种矛盾和争议,最终都可以被诉讼、审判所吸收或“中和”。法官作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顺应时代潮流、转变心态,而不能墨守成规、守旧不变。时代是不断向前发展,法官在面对新问题、迎接新挑战时,不能有抵触情绪,应当以宽广的胸怀接纳它、适应它、为自己所用;在出现新变化、新路径时,不要有畏难情绪,而应当积极运用现有的知识传统和实践传承去尝试、去突破、去保持法律活动的连续性。

  行为上,要有正己修身和廉洁自律的良好修养和品格。在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和逐步推进中,“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等制度正在一步一个脚印地落实落地。那么,作为法官,尤要严格自警、自省、自查、自律,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要修身以律己。法官在职业生涯中会面临各项各样的诱惑和考验,这就需要法官不断强化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葆有初心和情怀,崇尚正派和公道,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执法如山、清廉如水。要修身以慎权,心有敬畏,行才有所止。因此,法官应当敬畏权力,用好权力,要树立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主动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公众视野之中,主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实际行动满足群众的司法期待。应当慎初慎微慎独,管好自己的圈子,守住做事做人的底线,规范自身行为举止,防止深陷泥潭而无法自拔,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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