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上收“保护费” 非法敛财近300万
南通宣判一起危害长江流域环资保护涉黑案
2020-07-21 09:17: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振宇 古林
 

  以停泵、砸机器、殴打等手段收取“保护费”,非法敛财近300万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彭某等15名被告人涉黑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首犯彭某被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判决彭某等5名被告人在相关媒体刊登向社会公众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专家评估费、公告费等共计7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彭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18年4月至5月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便垄断了长江B7浮水域的非法采砂业,以停泵、砸机器、殴打等手段相威胁,向在该水域非法采砂的采砂船船主收取“保护费”,随后半年时间便非法敛财近300万元。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严重危害防洪安全和长江堤防安全、白茆沙北水道通航秩序、渔业及水生态环境,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网罗被告人徐某、周某等14人,形成较为稳定的,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1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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