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良等15人涉黑案,首犯乔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良与王根利于2004年合伙经营农村客运班线,后为扩大实力邀集他人入股,同年9月2日成立固镇县通运客运有限公司。为达到垄断经营目的,乔良等人纠集被告人王公华、严峰、代长林等人对客运班线进行巡查和看点,阻拦、干扰其他营运车辆载客,殴打其他经营者,迅速在固镇县西南片农村客运班线领域打出声势。不到一年时间,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乔良、王根利、吴明为首的违法犯罪集团。为牟取更大经济利益,乔良等人于2015年出资收购其他班线营运车辆。期间,多次为抢客源与同线路营运者发生纠纷,并对其进行殴打,在当地产生重大的恶性影响,从而确立强势地位。至此,以乔良、王根利、吴明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自2004年至2018年10月,该组织通过垄断农村班线经营,获取非法经营收入2047万余元。“第一桶金”攫取后,乔良等人有组织地向其他经济领域渗透,将非法获利用于高利放贷等活动,共获利523万余元。同时,将非法获利用以疏通关系,笼络、控制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并为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善后、支付费用等,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法院还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吞并沿线其他农村客运班线,阻止、干扰沿线出租车、三轮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载客,严重侵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