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住朋友家竟盗窃 女子获刑十个月
2020-07-17 14:44:10
 

  中国法院网讯(姜卫群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滕某在被害人胡某家中借住时盗走胡某家中的一枚正品卡地亚戒指、一根仿卡地亚款项链、一枚金戒指、一对足金耳饰、一条金项链及一把胡某家门的备用钥匙。几日后,被告人滕某趁胡某不在家,使用备用钥匙进入胡某家中再次盗走425元现金和一张外币。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滕某将从胡某家中盗走的首饰在南昌市一名收购首饰的人处全部变卖,获利7600元。经南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共计1509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滕某被抓获归案,追缴财物已发还被害人。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滕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滕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滕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二次盗窃,其中入户盗窃一次,且有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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