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方银)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庞某军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庞某国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庞某国、庞某军合伙,与临澧县烽火乡村民周某兰、刘某玉、刘某双、明某员协商,为其开山种植油茶树。开山采伐的林木及油茶补贴归庞某军、庞某国所有,庞某军、庞某国付给周某兰、刘某玉、明某员树钱各1000元,付给刘某双树钱1500元。2019年6月20日至6月2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庞某军、庞某国雇请他人对临澧县烽火乡哗溪桥村周某兰老屋场前后以及“竹角山”属于周某兰、刘某玉等人经营的部分山林的林木实施采伐。经鉴定,共采伐林木188株,其中樟树15株,为天然起源的香樟,属于国家保护树种,保护级别为II级。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军、庞某国经民警电话传唤,均主动前往临澧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国、庞某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庞某国辩称对野生樟树属保护植物不能采伐并不明知,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经查,依据哗溪桥村关于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公约,结合被告人庞某国长期从事树木生意,明知采伐山林的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樟树受国家保护的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庞某国对樟树属于国家保护植物明知。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某军、庞某国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庞某军、庞某国犯罪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以及被告人庞某军、庞某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临澧县司法局对其做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均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均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