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选择的不实表述即为“诈”
2020-07-15 08:50: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元中
 

  老张在小李经营的网上店铺看中了一款深度深、容量大的水槽。小李在商品页面特别标注了“220mm加深槽身”“再一次刷新深度”等广告语,还标注“假一赔五”。老张收货后却发现深度竟然不足210mm,要求小李履行承诺,小李则认为水槽是不锈钢产品,不是冒牌假货,存在10mm误差是正常现象,不同意5倍赔偿。老张起诉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支持了老张的请求。

  该条规定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法院认为,“假一赔五”中的“假”不仅是指假货或冒牌产品,还包括所宣传的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与实际不符,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目的实现的行为。

  何谓假冒?即是实施欺诈,实际提供货物与所宣称、标注等不一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不仅是冒牌、以次充好,即便同款、一样品质产品,以210mm冒充220mm,以半斤充八两……性质上也都是假冒。尤其是那些特别标注,消费者特别在意,足以影响其选择的性能与信息。明明特别标注“220mm加深槽身”“再一次刷新深度”,却实际上达不到,与普通商品没什么两样,小李的行为确实同卖假药、其他冒牌商品一样具有欺骗性,应予承担责任。

  该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假一赔五”“假一赔十”等承诺会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是强调诚实经营,宣传必须与商品的实际性能相一致。还望此案在刷新人们的认知,使人们更有力地同虚假宣传与欺诈行为作斗争的同时,商家也更加注意诚实经营,不作虚假宣传与欺骗消费者之事。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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