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养成这几种办案意识

2020-07-15 08:46: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彭丁云
 

  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我们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不断提升审判能力,敢担当,善作为。办案实践中,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种办案意识的养成。

  一是需要有举证责任分配的意识。举证责任分配意识是司法裁判者所应拥有的基本技能,有助于裁判者查明事实和及时作出裁判。谁主张谁举证是原则,但如何理解及应用这一原则,有一定挑战性。以给付之诉为例,诉请标的物交付问题,当然分配给出卖人证明为宜,而价款支付应由买受人证明,但千差万别的情形又不可一概而论。具体案件不同,证明的标准与程度又有不同。有时候,还要注意诉请与反驳所证明的转换,及时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攻防转换,才能有利于查明认定事实以及最终锁定责任依据。这里要注意的是,论证过程的合逻辑性并不代表结论的客观真实性,为了避免这样的极端可能性,更加要求司法者能娴熟地应用证据规则,并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和日常经验生活法则。

  二是需要有引领社会风尚的意识。对刑事量刑时酌定情节,应该周全考虑。对于熟人间犯罪行为,在被害人过错以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方面,需要考虑他们之间的行为习惯以及当地文化背景等,否则就会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甚至形成不良社会风尚指引。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因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有限,对所遭遇的不法事由往往多采取私力救济方式,这种环境累积演变成了一种文化和行为模式,当事人不善于或者忌惮自力救济的,定会遭到周遭鄙视。现代法治不鼓励同态复仇,但也不应该希望公民懦弱。懦弱公民只会助长不法人员嚣张,最终致使社会塌陷与恶化,社会风尚引领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需要从司法个案着手。

  三是需要有平衡权利义务的意识。商事审判突出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基于市场地位以及部分合同主体的认知不足,合约约定的权利义务失衡与不对等现象非常常见。争议成诉后,多有要求审查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可撤销性等。鉴于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和利益的可预期需要,一般而言司法裁判者不会轻易进行如此审查,但对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中无效与撤销条款的,因利益受损方的请求,应作出相应裁决。商事审判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权利义务平等相冲突时,如何评判位阶价值,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为意思自治具有绝对优先地位,毕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断发展壮大阶段,朴素正义理念在民众中还处于绝对统治地位。

  四是需要有保护权利和防止滥用的意识。权利需保护,但是权利也不得滥用。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都需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但当前社会上,在商标权及著作权领域也确实存在一些批量商业维权,不在意溯源打假,反而注重对小店铺经营者维权获利。有的甚至滥用权利,意图垄断一定行业与领域,与保护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创新宗旨相悖。对此,需要综合平衡权利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

 

 
责任编辑:于子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