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足二审审级职能,围绕加强审级监督、统一辖区裁判尺度、强化定分止争功能,大力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及时调整院庭长办案指标,制定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施细则,通过框定类型、明确指标、创新方法、跟进管理“四位一体”改革措施,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科学化。2018年以来,该院院庭长共办理各类案件16704件,占全院结案总数的40.58%,其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266件。上述案件中入选年度十大刑事案件2件、全国百篇优秀文书3份、全国百场优秀庭审1个、天津市十大影响性案例5个、天津法院参考性案例6个,院庭长办案数量和质量逐年提升,示范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科学统筹,明确院庭长办案类型
采用“列举+排除”模式,界定院庭长优先办理的“难案”和不宜办理的“简案”案件类型,倡导院庭长多办案、办难案,为分案和指标测算提供指引。一是根据中级法院案件特点,列举10类“难案”。包括涉及国家外交、国家安全等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一审、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定管辖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的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院庭长审理上述案件,有助于保障疑难复杂案件裁判质量,强化对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二是划定不宜办理案件范畴,明确4类“简案”。针对中级法院减刑假释、管辖权争议等标准清晰、难度较小的4类案件,明确除非存在较大法律适用争议或社会广泛关注等因素,原则上不由院庭长办理。三是对普通类型的案件,不做特殊规定。明确对既非“难案”亦非“简案”的普通案件,院庭长与其他员额法官按照同等标准、随机分案,办案过程中突出院庭长作为业务骨干的传帮带作用。
二、精细测算,确定院庭长办案指标和方式
采取“分类+分层”方式,合理设定院长、庭长、副庭长各自的全年办案最低指标及办理难案指标,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兼顾院庭长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一是突出办案主力作用,明确规定副庭长办案指标。规定副庭长办案指标为所在部门法官上一年度平均办案数的80%,承办案件数不低于33%,参加合议庭随机办理各类案件。副庭长作为办案主力,既与其他法官一样随机承办案件,又要作为团队审判长发挥合议庭主导职责。二是兼顾监督管理职能,合理确定院长、庭长办案指标。规定庭长办案指标为所在部门法官上一年度平均办案数的55%,承办案件不低于8件,其中难案不得低于承办案件指标数的80%;院长办案指标为本院法官上一年度平均办案数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为20%,办理难案不得低于办案指标的80%。2019年该院入额院领导办理难案123件,占院领导办案总数的84.2%。三是结合督察反馈情况,列明禁止性办案方式。针对司法改革督察通报中提出的个别法院院庭长办案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照自查、举一反三,明确规定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2018年、2019年院庭长均超额完成办案指标,在该院评选的十大精品案例和二十大优秀案例中,院庭长所办案件占比过半。
三、完善配套,建立灵活的分案方式
采用“指定+随机”方式,探索自下而上推选移交院庭长办理与随机分案相结合的分案方法。通过固定分案机制,明确案件来源具体路径。一是副庭长全程参与随机分案。副庭长编入各部门专业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100%参与随机自动分案。非法定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不得变更承办人。二是庭长以指定分案为主。庭长承办案件除了少量随机分案外,一般由院领导指定,各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提请承办,庭长经审查认为符合标准的,变更为自己承办,原承办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针对审理后期变更承办人存在的程序负担及其他风险,明确规定案件立案后超过7天或者已传唤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的不得申请提交给庭长办理。三是入额院领导可以作为审判长,参与办理庭长、副庭长承办的难案。院领导对立案或者承办法官提请监督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参加指定分案,并在办公办案平台中记录留痕。2019年以来,“码上挪车”专利纠纷案、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天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上级交办的重大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敏感和新类型案件均为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或承办法官办理。
四、强化管理,确保院庭长办案质量
确立“督促+考评”的管理方式,防止院庭长办案走形式、走过场,完善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科学化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办案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各业务庭每月反馈上月院庭长结案案号及类型,纳入审判执行态势运行分析报告,并每月通报,营造院庭长带头多办案、办难案、办好案的良好氛围。2018年至今,每月统计通报院庭长办理案件情况,并公开印发态势分析报告25次。二是完善综合业绩评价机制。将院庭长办案及办理案件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形成院庭长办案的刚性约束机制与示范导向机制。2019年底,该院绩效考核办法涉及院庭长办理的案件考核二级指标2个,三级指标4个。三是探索管理与办案平衡机制。优化领导干部办案监督、行政管理职责,推行精简会议文件、简化工作流程等配套性举措,适当减轻庭长事务性工作负担,保证庭长办案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