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甲片 男子领刑七年三个月

2020-07-10 15:17:08
 

  中国法院网讯(郑文慧)穿山甲的甲片虽然可以作为中药成分,但穿山甲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收购和出售穿山甲甲片都属于违法行为。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穿山甲甲片案件,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的一天,在亳州市康美中药材交易中心,被告人孟某某从一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处以800元每公斤价格购买疑似穿山甲甲片﹙甲珠﹚。2018年9月初,孟某某在自己家中采取添加盐和醋的方式为该甲片加重并准备出售,后于2018年9月11日晚被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和亳州市木兰派出所联合检查行动查获,经称重,孟某某购买并泡制后的甲珠合计净重89.1公斤。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甲珠来源于穿山甲属Manis动物,穿山甲属Manis动物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送检的甲珠净重共计89.1公斤,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839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9日孟某某到亳州市公安局薛阁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孟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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