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法院执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新规,将保障合法民事权利贯穿法院执行工作始终。
随着民法典的通过,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作为“公民的权利宣言书”,民法典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法院执行和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典不仅是群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为法院执行提供了统一的遵循,为促进公正善意文明执行、“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指引和有力保障。
推动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实现法院执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新规,将保障合法民事权利贯穿法院执行工作始终。
一是要契合权利本位理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私法、权利法,民法典主张的是权利本位,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等问题,要切实加强规范法院执行活动,建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落实执行公开;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现象。如在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等各项执行措施的运用上,必须严格控制范围,不得超权限、超数额、超时限,以及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防止损害第三人隐私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此外,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如谈话、讯问、询问时,必须充分保障对象的人身健康安全、名誉权、隐私权等,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民事权利。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平等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各方面的权利,促进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坚持平等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及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特别是对农民工、贫困群众等民事主体的执行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体现司法温度。
三是尊重私人领域中人的自治权。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核心就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执行和解,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的具体表现。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选择和决定执行和解,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不得干预。而且,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充分发挥释明、提示、协调等作用,为促成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提供服务,以减轻诉累,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四是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推动良法善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在办理涉企执行案件中,要掌握并运用好民法典知识,推动良法善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司法保障。比如,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执行案件,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对不动产、特殊动产进行查封处置时,要核实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防止侵害第三人合法财产权利。在对涉案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活封”“放水养鱼”等,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从而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五是通过案件执行,用规则和法治引领社会。民法典通过体系化的规则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进行科学规范,注入遵守规则、尊重权利、信守契约、公序良俗等价值元素,将为保障契约自由、促进公平竞争、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法院执行要立足职能,通过执行案件,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司法建议等途径,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规范,增强规则意识,恪守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养成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让民法典走近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