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万某涛和万某亮、万某子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4.43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12月18日,万某亮(另案处理)单独或伙同万某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万某涛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赣江南昌县等处水域非法采砂进行售卖,数额特别巨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底至2018年8月份,万某亮等人擅自在赣江新建区水域非法采砂,出售给左某鸿、周某滚等人,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895900元。
2、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18日,万某亮、万某子伙同被告人万某涛等人擅自在赣江南昌县东新乡等处水域非法采砂,出售给左某鸿、周某滚、尹某春、朱某洪等数十人,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4753000元。该非法采砂期间,被告人万某林受万某子等人雇佣,领取每日人民币700元的高额固定工资,在非法采砂时负责望风、采购材料、接送万某子、万某亮等事务。
3、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15日,万某亮伙同他人擅自在赣江南昌县东新乡水域非法采砂,出售给左某华、尹某滚、尹胖子五人,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811000元。
2018年12月21日,万某亮被抓获归案,扣押万某亮随身携带的现金208700元,在其绿色福特车内扣押记账本五本、银行卡若干、手机二部。同时,公安机关扣押了万某亮、万某子等人非法采砂的船只二艘。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万某涛、万某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涛、万某林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万某涛、万某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林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为保护环境资源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