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事处罚。罚金刑作为附加刑被广泛适用。笔者对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近三年罚金刑的适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使罚金刑的缴纳和执行难以实施。
罚金刑强制执行对象不确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正在监狱或劳动改造机关服刑,罪犯家属认为罚金的缴纳与否和其主刑的执行无关,于是产生抵触情绪,给罚金的追缴带来极大困难。但罚金刑又不能针对罪犯家属,造成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对象,即使被告人因劳动改造好提前出狱或释放,因信息不对称,也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罚金刑适用带有盲目性。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由于法官对被告人的财产情况不了解,不可避免使罚金刑的适用带有一定盲目性,再加上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条件落后,法院判处罚金刑的罪犯家庭生活状况差,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客观上使罚金刑成为一张“法律白条”。
对流窜作案犯处以罚金刑执行难度大。审理此案的法院对罪犯的家庭状况、财产信息等不甚了解,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造成法院执行流窜作案罪犯的罚金刑难度更大。
罚金的执行缺乏监督。由于受“重主刑轻财产刑”、“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影响,实践中执行刑事裁判中有关财产的内容缺乏监督,法院内部亦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罚金刑执行工作缺乏监督。
针对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建立犯罪嫌疑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和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制度。赋予侦查机关同案收集、调查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刑事被告人个人及家庭财产登记和财产保全制度,作为法官对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的重要依据,也为罚金刑执行提供财产线索。
建立罚金刑数额限额制度。确定罚金刑的最高限额和最低数额,并且使罚金的缴纳和罪犯的家庭状况、认罪态度、量刑减刑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建立委托罪犯居住地人民法院罚金刑执行制度。对流窜作案罪犯处以罚金刑而没有自觉履行的,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罪犯居住地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
建立罚金刑强制执行制度和罚金缓减免制度。缴纳义务人或协助缴纳义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缴纳;或者隐藏、转移、变更、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足额缴纳罚金的,裁定中止执行。必要时,可恢复执行或裁定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