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织密了惩戒公职人员违法的法网
作为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的重要法律制度,6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延续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要求,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得对公职人员的违法惩戒形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并让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刑事处罚相衔接,筑牢并织密了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法网。
众所周知,2018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次提出了政务处分概念。之所以提出政务处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有的法律对于公务员之外的从事公共事务人员的监督与制裁是空缺的。
具体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人员、基层自治组织或派驻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等并没有包含在公务员法所界定的公务员的范畴。而这些公职人员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里的政务处分的范围。如果不制定新的法律让监察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衔接,则会出现对公职人员监督和处分的真空。
为此,本次政务处分法明确界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而且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样,政务处分法就从监督和惩处对象上弥补了空缺,形成了涵盖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规范、约束和震慑的法网。
不言而喻,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等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的问题。为此,政务处分的种类和措施应该科学化、合理化,同时还要和已有法律法规和条例相衔接。2018年修订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对党员违纪的惩戒法,其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个类型。而与之相对应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也同样应该呈阶梯式分布、形成由轻到重、过罚相当的制裁类型。为此,本次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个类型。其处分的期间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警告期限为六个月、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记大过期限为十八个月、降级和撤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除此之外,政务处分法还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对公职人员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等等。
正是这些规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衔接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惩戒违纪、违法、犯罪的严密网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