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抢劫未成年人 三名男子均获刑

2020-06-24 14:42:50
 

  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龚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应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喻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龚某退赔被害人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124.5元;责令被告人应某退赔被害人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749元;责令被告人龚某、应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元。

  经审理查明,龚某、应某与被害人中学生左某互相认识,2018年7月1日,龚某、应某了解到左某支付宝余额有10000元,便一起向左某借钱。左某在得到应某、龚某会还钱的承诺之后,同意并借钱给两人。之后,左某多次要求两人还钱,均被两人推脱拒绝。龚某、应某了解到左某胆小容易欺负,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之间,便经常通过言语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以没钱吃饭、上网、买烟、还贷等理由,分别向左某索取钱财,其中,龚某从左某处获得钱财7124.5元,应某从左某处获得钱财5749元。龚某还以协警身份,以给左某验尿检测是否吸毒要抓起来为由,要求左某带其出去游玩消费;应某2018年11月24日以借钱名义向左某索要2000元时,龚某明知应某要敲诈被害人钱财,却不让被害人离开并告知应某具体地址。

  2018年6、7月份,喻某通过龚某、应某认识左某,期间,其多次向左某借钱共计16900元。2019年5月31日,龚某以左某在外面说其坏话为由,与喻某商议从左某处敲诈钱财,后两人通过威胁、恐吓,向左某索要20000元人民币。次日,左某联系喻某指出其只有18000元,并通过微信转给喻某,喻某收钱后独自用于归还个人支付宝贷款和个人消费。

  2018年10月27日,应某在其朋友胡某租住的平房内,向左某索要500元钱,因左某没有钱,应某当场拿出一把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并在胡某家门口砍树恐吓左某。后龚某与应某一起对左某实施暴力威胁,要求被害人将钱给应某,龚某还将被害人的手机抢走。后龚某、应某称要将手机变卖,便带着被害人骑电动车出去,被一小车撞到,被害人被撞伤。后左某被带至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害人一直央求应某、龚某归还手机,均遭到拒绝。

  因被害人称要报警逃到向阳路四平家电附近,被应某、龚某追上,应某便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小车司机将赔偿给被害人的300元钱,给了龚某。因两被告人一直不归还手机,被害人只能再次通过微信转给龚某300元,才拿回手机。

  2019年7月24日,龚某经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7月24日、2019年7月25日,喻某、应某先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1月7日,喻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左某及其母亲游某签署了和解协议,喻某家属代为支付了向被害人左某所借及敲诈财物、精神损失赔偿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左某及其母亲游某对喻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应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龚某、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喻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龚某、应某、喻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应某多次敲诈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利用其协警身份敲诈勒索被害人一次,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27124.5元,被告人应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7749元,被告人喻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被害人18000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伙同应某持械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喻某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