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携火药枪、刀抢劫 化名逃窜21年被擒获刑

2020-06-19 14:18:49
 

  中国法院网讯(刘玉芳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98年5月17日17时许,王某伙同熊某(已判决)、胡某(已判刑)携带火药枪、刀等作案工具,到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准备实施抢劫,因洪城大市场人多,三人未敢动手。三人便商定在马路上抢劫外地人钱财。

  当晚19时许,王某等三人在西湖区司马庙立交桥下见被害人付某、万某各夹一个包行走在人行道上,立即尾随,至一变电站附近时,胡某跑至被害人前方十米处,王某和熊某则掏出枪冲到两被害人身边,分别抱住两被害人,用枪顶着两被害人的头部,威胁两被害人不准动,随即抢两被害人的包,两被害人拼命反抗,王某便朝付某头部开了一枪,后抢得付某的包和传呼机一个。接着,王某又去帮熊某抢万某的包,并用刀朝陈的左臀部猛刺一刀。

  王某等三人共抢得现金9000余元,以及手机二部、BP机二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手提包二个等物(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552.5元)。得手后,王某等三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部分赃物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后经法医鉴定,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万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该案案发后,王某离开南昌。为逃避追查,其于2003年在湖南省非法以他人名义办理户籍,之后领取并使用该身份证明。2019年11月22日,侦查人员通过人脸识别在湖南省抓获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持枪抢劫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人民币16500余元,数额巨大,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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