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源自古罗马,在发展和传播的过程中,其理念和价值早已为现代司法文明所接受,成为现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公证制度占据一席之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兼具事前纠纷预防和事后纠纷解决的职能,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公共风险防控尤其是金融风险防控中体现了其价值功能,成为多元化矛盾纠纷预防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元。尤其是在诉源治理方面,相比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债权文书公证具有以下比较优势:
一、预防纠纷发生
从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公证具有消除纠纷发生潜在风险、预防纠纷发生的重要职能。这也是债权文书公证的特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筛查风险。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前,公证员需对债权合同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等予以审查核实,能够有效筛查和过滤交易中潜在的风险;第二,固定证据。通过债权文书公证,可以实现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关证据的固定。这样一来,任何一方企图以“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各种理由逃避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便很难成立。第三,风险告知。办证过程中,通常公证员会反复询问、确认当事人对相关法律后果是否知悉,可以使当事人对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明确的预期,通常会促使当事人更加积极主动地履约,以避免纠纷发生。据有关资料显示,2013年以来,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总量占债权文书公证量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以下,仅约4%至5%的公证债权文书会被申请法院执行。换言之,95%以上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会产生纠纷。
二、分流诉讼案件
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视角出发,公证解决纠纷的职能已得到广泛认可。不经诉讼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上回避诉讼阶段,减轻法院审判压力,这是债权文书公证的另一显著优势。据了解,2018年全国债权文书公证总量为118万余件,即便以5%的纠纷发生率计算,诉源年均至少增加近6万件。这还是债权文书公证整体上尚未激活、发展极度不平衡的状况下分流诉讼案件的数据。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债权文书公证对于分流法院诉讼案件的优势更加明显。银行网上小额贷款、网络平台借贷等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动快、总量大、办理便捷,同时债务人数量多且分散、单笔债务额小、纠纷易发生、维权成本高。这些海量的纠纷若通过传统的诉讼模式解决,法院将不堪其重。通过创新发展互联网债权文书公证,将其嵌入到互联网金融系统和法院网上执行系统,可望预防大部分纠纷发生。即便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也可在线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极大地减少了诉源。同时,也可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难、成本高的问题。
三、治理成本更低
纠纷的预防与解决之所以需要分层次、多元化的制度设计,治理成本是其中重要的考量因素。不同层次的解决机制所需支付的社会治理成本必然不同,如此亦可彰显其各自不同的价值功能。相较调解、仲裁等,债权文书公证的治理成本更低。一方面,纠纷解决的成本更低。通过比较可知,当事人申请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付的费用远远低于仲裁、诉讼的费用。此外,公证债权文书无须再进行司法确认即可被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最小限度地消耗昂贵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诉源治理的成本更低。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即是没有纠纷。债权文书公证最大的比较优势在于预防纠纷发生,这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虽然绝大部分支出属于“沉没成本”,即成本因纠纷没有发生或没有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而“沉没”,但相对于纠纷发生后所消耗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这些“沉没”的成本更可控、更为低廉。从这个角度而言,债权文书公证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对于这些“沉没”的成本,也可以探索政府、债务人、债权人成本分担机制。
充分发挥债权文书公证制度在诉源治理中的比较优势,需要特别重视社会认知、公证质量以及各方联动等要素。
第一,深化制度认同。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债权文书公证价值功能尚未全面激活,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其作用发挥尚止步于狭窄的地域、行业。要科学定位好债权文书公证在诉源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应将其作为与调解、仲裁并列的非诉讼纠纷机制,按照分层次、多元化治理的原则,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明确其分工,重点发挥其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纠纷预防作用和信用保障作用。如金融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领域,都有着较强的需求。要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引作用。通过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在行业内大力宣传、推广债权文书公证。要加强宣传发动。通过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传债权文书公证的价值功能,努力提高债权文书公证的认知度。
第二,确保公证质量。公证质量是债权文书公证具有公信力的核心。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往往基于“公证债权文书内容错误”“执行证书错误”“公证程序错误”等与公证质量直接关联的事由。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公证质量:一是完善公证审查机制。强调公证机构审查时的客观中立,强化审查责任,明确审查标准。同时,应当完善法院执行审查程序,确立法院债权文书执行审查标准;二是提升公证员专业素质能力。严格把控准入门槛,选任高水平人员进入行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素质能力;三是规范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确保公证债权文书或者执行证书内容准确度和规范性,如费用计算方式、送达地址确认等,尽可能避免瑕疵公证。
第三,加强各方联动。要使债权文书公证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需要多方主体协同配合。实践中,有些地方债权公证业务之所以发展更好,往往离不开当地法院、公证机关以及重点行业的良性互动。要在诉源治理的整体框架下,理顺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以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管理部门或组织的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当前,特别是要协调好公证机构与法院执行机构的关系。为确保公证质量,有必要建立二者之间良性的业务指导关系。可借鉴法院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的模式,通过出台指导意见、提出司法建议、选派法官进行培训等方式对公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经由这一路径,也可复制人民调解模式将公证机构纳入到法院主导的多元诉源治理体系中。
债权文书公证并不是万能的,但其在诉源治理中有其独特优势。重视并充分发挥债权文书公证预防纠纷、分流诉讼案件的作用,有助于法院在“诉讼爆炸”的时代背景下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提高诉讼质量,有助于建构成本高低搭配、功能分层分工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预防解决机制。同时,促进新时代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创新发展。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