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许澜格 江祺)2020年6月15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韦某某联系另外四人吴某某、张某某等到蕲春县捕鸟,利用粘网、诱鸟器埋设陷阱等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捕的鸟类进行DNA鉴定,所捕鸟的种类为斑文鸟、树鹨、小鹀,其中树鹨、小鹀属国家“三有”野生鸟类。
经查,五人共计捕鸟2625只,2019年10月3日,张某某将其中的252只鸟装箱发货出售。同日,以上五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3月15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名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以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九个月刑期不等,判处五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本案公告费用1000元。
五名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罪服判,并表示不上诉。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一旦受到损害,就会动摇整个生态系统,最终也会威胁到人类自身,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尤其在全民抗击新冠肺炎阶段,保护野生动物更是响应国家、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号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必由之路。
本案五名被告人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彰显了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