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该准确把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升级各项工作,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关于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过一系列重要论述。他要求,“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分析法治与营商环境的关系时,他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在规划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时,他宣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根本遵循。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营商环境包括四个维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在这四个维度中,无论是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还是法律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来进行培育。法治既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主力军,要全面升级与营商环境建设相关的各项工作,实现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度回应、主动作为和奋发有为。
首先,要升级司法理念。科学的司法理念是确保司法工作总体方向不发生偏离的指南针。在营商环境建设中,要紧紧抓住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对司法理念进行全面升级。具体而言,在刑事审判中,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要考虑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树立谦抑、审慎理念,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当作刑事责任追究。在民商事审判中,在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要树立利益衡平理念,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在执行过程中,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其次,要升级裁判方法。要将司法理念外化于司法行为、作用于司法结果,还需要严谨、规范的裁判方法。人民法院要着眼审判全过程,全方位升级裁判方法。具体而言,在诉讼流程上,要强化释明引导,让诉讼程序最大程度处于稳定状态,保障当事人实现诉权。如围绕诉讼目的,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依据诉讼请求,释明引导当事人固定争议焦点;围绕诉讼进程,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等。在事实认定上,要强化多维度推进。如要从当事人维度发挥诉讼的对抗功能,要从法院维度强化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要从证据规则维度发挥证据规则的作用,让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最大程度接近或重现客观真实。在法律适用上,要强化综合分析,以法律文本为基础正确解读法律,以立法目的为导向审慎补充漏洞,以统筹兼顾为核心统一适用法律。通过综合分析,既公开法院适用法律的理由,又让裁判依据最大程度体现立法精神。在司法裁量上,要强化利益衡量,在价值冲突中以社会价值取向为导向确定价值位阶,在利益碰撞处以公序良俗为标准调整利益分配,在方案选择时以利益最大化为依归取舍利益平衡。通过利益衡量,让裁判结果可预期,并最大程度获得社会认同。
第三,要升级司法能力。有了科学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还需要扎实的司法能力予以贯彻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司法效果导向,不断实现司法能力升级。要针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暴露出的能力短板,提升服务大局能力。要根据市场主体和当事人需求,提升司法为民能力。努力实现司法便民、利民,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要强化司法效果导向,提升公正司法能力,让裁判结果赢得更多认同,司法效果得到不断提升。
第四,要升级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便民和高效,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升级工作机制。一方面,对外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党委领导下,推进建立便民高效的纠纷化解机制,打造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对内要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实现一窗受理、一窗即办、统一分流,真正实现群众解纷“最多跑一地”;要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科学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要围绕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升级业务流程和审判管理流程。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适当减少环节、精简程序、关联融合,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工作既讲程序,也求高效。
第五,要升级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辅助作用。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进区块链、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从改善诉讼服务体验角度,打造全域诉讼服务中心,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基础上,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脸通办”,为当事人提供“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的全域诉讼服务新体验。从为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减负赋能角度,积极推进全流程网上办公办案,以电子卷宗为依托,借助类案推送、关联案件查询、恶意诉讼识别、要素化审判、文书自动生成、网上公文流转签批等技术,提升办公办案质效;通过服务外包,建设诉讼材料收转发平台、综合送达平台、司法鉴定委托网络办案平台、执行事务集约化处理中心,减少司法辅助人员事务性工作。从增强司法监督与公开角度,建立司法绩效评估数据常态化公开机制,提升司法实质化公开水平;深化全流程司法信息公开,建设由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庭审直播、新闻信息等组成的司法公开平台,实现司法信息公开全流程覆盖。
以“合同执行”“办理破产”两项评价指标为重点,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工作特性,紧盯世界银行“合同执行”和“办理破产”两项评价指标,着力提升合同执行率和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要加强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合同执行”规范高效。一方面,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多措并举提高合同案件自动履行率。立案部门要做好信息采集、风险告知、财产保全、诉讼指导和审前调解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合同案件依法及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为执行工作奠定基础。审判部门作出裁决时要考虑债务履行的可能性和履行方式,强化对当事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指明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还可探索简单执行案件在审判庭直接执行机制。执行部门要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恢复机制,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强制执行案件,要用好多部门联动机制,完善与公安、工商、不动产登记、城管综治、公积金中心、保险以及电讯等部门的合作,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要加强破产审判机制改革,确保“办理破产”质效稳步提升。健全破产案件受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确保破产立案渠道畅通。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甄别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帮助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再生。完善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在现行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框架内,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尽量缩短简易破产案件审理时间。深入推进“执转破”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探索建立“立转破”“审转破”机制,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探索在中级法院范围内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培训,完善破产审判绩效考评。推动建立常态化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考核和指定制度,夯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