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民法典的法典化思维,本质上是对法律的形式逻辑思维、法典与本土化的协调、法典发展的动力和促进法典目的实现的辩证统一认识,也是我们对民法典应该具备的认知态度。法典化时代已经到来,我们所需要的是立足法典本身,让法典更好地传承过往,创塑未来,这也是法律职业者在法典化时代的共同职责和使命。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闭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问世。可以说,民法典就是一本鼎定中国现实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一部重要民法典的诞生都有着历史的必然。从背景上观察,法典的颁布往往处于一个国家历史拐点或者转型时期;从功能上考量,法典都担负着重建社会共识、聚力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
当前,我们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无疑是实现这一宏伟蓝图的必经之路。如何让民法典所体现的民族文化永续传承,如何让民法典的时代精神在市民社会落地生根,如何让民法典的价值目标由理想变为现实,是司法工作者在当下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依笔者之见,回应这一切,首要是在法典化时代塑造法典化思维。
第一,在法律逻辑中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普遍性。法典的形式品性同时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形式化逻辑思维,即通常所述的三段论法律适用逻辑。今天,演绎逻辑已经渗入我们的法律思维之中,成为思考基本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判断的工具。故而,我们对民法典理解适用,规范自身的形式化逻辑思维。一是要认识形式化逻辑思维的重要意义。从规范(大前提)到具体(小前提)再到演绎推理结果,这种认识论的核心在于,认为要获得普遍有效的知识,必须在演绎逻辑的框架下进行。因为只有通过演绎逻辑,才能在确定的大前提下,保证逻辑推演所获得知识是普遍有效的,又因归纳逻辑建立在不完全分析的基础上,故往往只能得到或然性的知识。为此,法律思维只有借助于逻辑演绎工具,才能保证规范目的的实现具有确定性和普遍性有效性,故而法律适用以强调三段论演绎逻辑为框架基础。二是要在法律适用中形成框定自己思维模式的自觉。一般而言,遵循这种形式逻辑思维,首先要找到作为大前提的规范本身,而规范大前提的寻找,又必须理解法典中的概念和由概念组成的规范体系。仅靠直觉、靠经验、靠想当然的理解规范意义,或者对法典的概念、体系不清楚、不明了,那么寻找前提就会失败或者得出的前提就不会精准。其次,在规范大前提确定时,必须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并在规范和事实之前来回调适,完成逻辑涵摄,最终依据三段论做出裁判,如此才能最大程度保证案件结果的确定性和普遍性。
第二,让传统文化与核心价值与法典规范适用相得益彰。任何一部法典,都是对一个民族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整体反映。它不应因形式理性而丧失本土性,否则法典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整体把握理解我国民法典的时候,亦应对此特别留意。一是要处理好法律与习惯的关系。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存在着一些地方性或民族习惯,而立法并未将习惯完全拒之门外。民法典第十条有关法源的规定即是法源开放性的体现。该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习惯本身亦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只要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广泛的民意共识和民族认同,在无法律规定时,则可以作为法律渊源予以对待。二是要认识特殊条款的意义。为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保持法律的灵活性,立法者往往会借助特殊条款来实现法律与伦理道德、法律与社会共识之间的协同作用。这些特殊条款本身高度抽象,并非“条件——结果”的规范模式,比如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通常认为该条款属于转介条款,即其本身没有独立的规范内涵,甚至不具有解释规则的意义。通过转介条款的技术设置,法典将法律与法律之外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协调起来,打通了伦理和法律的通道,不可谓不重要。三是要掌握必要的法律适用方法,例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法益解释、扩大和限缩解释等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及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和扩张等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借此,我们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适当的调节,以便符合当下的案件,或者让裁判结果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不违背社会公众的价值共识。
第三,让法律适用方法作为法典生生不息的不竭之源。法律应随时代变迁不断发展完善。此前民法总则对一般人格权的确认和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的增设,这次民法典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设计和对人格权积极确认模式的规定等等,都是通过法律创设进而完善的典型表现。但是,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由此,为了保障规范的灵活性,需要依靠法律适用方法作为微观层面法律发展完善的重要工具。一是必须注重法律方法,形成方法的思维惯性。法律规范是立法者借助语言符号表达的行为准则,而语言符号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特征,也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才会给司法适用留下一定的解释空间。在规范文义不能表达立法本意时,可兼顾法益解释以及客观目的论等解释方法确定法律规范的正确含义。通过法律适用方法的解释功能,能够达到对生活中不同类型纠纷的判别和裁决,并借此克服成文法的局限。二是必须注重规范分析,为法律方法的适用奠定基础。法律方法和思维在于确保逻辑演绎所达到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它意味着裁判目的的实现不是任意的,而是受方法拘束的。但演绎推理是建立在大前提可靠或正确的基础上,而法律规范的大前提往往因为语言的不确定性以及我们对规范的立法目的和理论学说的理解不够深入,在其是否可以作为大前提的问题上产生疑义。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要理解法律的文义;在文义不确定时,了解立法的旨意;在立法旨意欠缺时,了解法学理论对该问题的通常见解。只有对于规范本身有充分了解之后,才得以展开法律解释、漏洞填补等工作。比如,只有当我们认识到肖像权的认定已经从以“面部为中心”转向为“可识别性”的标准后,才能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关于肖像的解释规定,即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此处的外部形象当然不限于面部形象。于此,对于可能出现的一些能够表征特定自然人身份的“部分面部肖像”以及“手势”“姿势”等,就不能认为因法律没有规定而不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或者认为法律在肖像权的保护上存在漏洞。
第四,通过司法裁判让法典的时代精神不断展现。民法典的精神和编纂民法典的初心就是要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今天,在注重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同时,民法典还要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在贯彻适用民法典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法典的目的性实现。一是要全面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人的自由与权利。践行对人的全方位保护,不仅要依靠人格权、侵权责任,还需有对物权的尊重,对合同正义的追求,对家事情理法的融贯,对自然生态的保护等等。在调整规范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时,要让民法典的时代精神全面融进人民的生存、发展之中。二是要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让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在合同领域,要将所有市场参与者放在平等保护的理念中加以贯彻。要充分认识到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介质的核心作用,注重保护意思自治,注重维护契约自由。在物权法领域,要准确理解把握物权制度,充分维护物的支配和流转关系。要彰显私权平等的理念,不因财产属性是公是私而区分对待。三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能动功能。通过司法裁判体现出法制体系中制度补益与规范精进的完善发展,实现民法典在解决权利保护、衡量权利冲突、新类型纠纷、社会行为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等领域良法善治的社会管理功能。
民法典的法典化思维,本质上是对法律的形式逻辑思维、法典与本土化的协调、法典发展的动力和促进法典目的实现的辩证统一认识,也是我们对民法典应该具备的认知态度。法典化时代已经到来,我们所需要的是立足法典本身,让法典更好地传承过往,创塑未来,这也是法律职业者在法典化时代的共同职责和使命。